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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引进外资民资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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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引进外资民资奖励制度

为鼓励引进外资和民间投资,加快市直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市鼓励外商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肇发[*]26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直接联系引进外资、民资在市直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财政局审核其资金(设备和专利技术等按国家标准规范评估值)实际投入到位后,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二、奖励条件

(一)引进资金、企业或项目在市直投资的,在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企业或项目正式投产并产生效益(或缴纳税款)后,对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收购、兼并、控股市直国有企业的,已全部完成收购、兼并、控股程序(指资金全部到位),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指上缴入库税款比上一年度增加50%以上)和社会效益(指安置原企业职工50%以上,或新增就业人员达到原企业人数50%以上的),对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属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外引资成功的,按实际引进吸收资金(属外币的,按投资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的0.4%给予奖励。

(二)属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引资成功的,按实际引进吸收资金的0.2%给予奖励。

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内的对象是指:(1)行业主管部门(市经贸局、外经贸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旅游局等)及其工作人员;(2)受益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的工作人员。

四、申请期限

(一)从资金或设备等投资到位后2年内。

(二)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取得成功的,在完成收购、兼并、控股(指资金全部到位后)1年后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有效期为自完成全部投资后2年内。

五、申请程序和工作时限

(一)引资单位(个人)填写《市直引进外资民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方(出资者)出具出资证明。

(三)使用(受益)单位出具引资证明。

(四)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工人人数(指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的)。

(五)引进民资的,送市经贸局初审;引进外资的,送市外经贸局初审。

(六)经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审核。

(七)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对引资单位和个人兑现奖金。

(八)工作时限。使用(受益)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局和市外经贸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市政府审批。

六、奖励方式及资金来源

原则上采取现金(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

七、申请奖励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属引进资金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企业或项目投产的证明材料(或缴纳税金证明)。

(二)引进企业或项目,以设备或专利技术等作投资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提供持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凭报关单、商检鉴定单(以上也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代替);企业或项目投产的证明材料(或缴纳税金的证明)。(三)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取得成功的,提供收购(兼并、控股)协议、资金到位的银行进帐单、上缴税收凭证、工人人数资料。

(四)税务登记证明。

(五)以上资料需附复印件1份随《市直引进外资民资奖励申请表》报送各单位审核,送市财政局审核时原则上需提供资料原件(接受资料时即予审核,审核后退回原件)。

八、对弄虚作假骗取引资奖金的,除收缴所得奖金外,将对骗取奖金的单位、个人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暂行办法从*年12月3日起执行。

十、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