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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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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市

第一条根据《**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和制定**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有关制度,全面领导全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审定中央、省属驻黄及市直单位的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开展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县(市)区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的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会计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对市直及中央、省属驻黄单位的会计信用等级检查考核评定工作,定期向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及时就会计信用等级评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县(市)区会计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单位的会计信用等级检查考核评定工作。

第四条《办法》中第七条所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将评定结果报市财政局会计机构备案”,是指各级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对所辖单位的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及时将评定情况书面上报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会计工作的情况”包括:

1、组织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3、积极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4、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5、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打击报复。

6、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不随意或无正当理由频繁更换会计机构负责人,并依法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办法》第九条(二)所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包括:

1、单位是否设置了会计机构;

2、没有设立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是否设置了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是否按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记帐;

4、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5、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6、会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等情况。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三)所称“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情况”包括:

1、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3、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4、资金管理制度;

5、财产清查制度;

6、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7、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8、内部牵制制度;

9、内部稽核制度;

10、会计档案制度;

11、其他制度。

第八条《办法》第九条(四)所称“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包括: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五)所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是指按照《**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考核标准对单位的考核情况。

第十条《办法》第九条(六)所称“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包括:

1、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否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办法》第九条(七)所称“单位执行财税法规、财经纪律等情况”是指在财政监督检查、税务监督检查、工商监督检查、审计及其他经济类专项检查中有无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第十二条《办法》第九条(八)“其他相关情况”包括: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有无与会计职务相关的违法违纪情况。

第十三条会计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级别,A级为会计工作优良单位,B级为合格单位,C级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一条(一)“单位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单位会计责任的造成单位会计秩序混乱”包括:

1、单位没有依法建账;

2、违反规定,私设帐外账;

3、财务报告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十五条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条件是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五)所称“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是指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是指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虚假的、不完整的。

第十八条《办法》第十二条(四)所称“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造成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实的”是指未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造成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会计资料不真实。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二条(六)所称“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是指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

1、发现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构成有与会计职务相联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纪律被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程序:

1、单位按照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财政机关进行会计信用等级申报。

2、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会计信用等级管理有关规定,上半年对所辖单位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

3、各级评审机构按照评定办法,对单位会计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审定。

4、各级会计信用等级委员会将评定结果报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关,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关统一将A类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如无会计违法违纪举报,或有举报但经核实,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财政机关可向申报单位颁发会计信用等级证书。

5、对A类、B类、C类单位将进入会计信用等级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主管财政机关对各单位的会计信用等级考核评审结束后,要认真做好申报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要把考核评审的各项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建立评审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实行激励机制,对A类单位除《办法》中规定的以外还包括:

1、财政将优先安排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

2、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预算优先编制;

3、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二十三条《办法》第十八条(五)“单位会计负责人当年不得晋升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是指单位会计负责人当年不得晋升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十四条主管财政机关每年应对已评审单位的会计信用情况进行年检,及时调整相应等级。

年检内容包括:

1、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情况;

2、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

4、会计管理机构要求年检的其他内容。

年检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将调整结果报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单位如果对主管财政部门评定的会计信用等级不服,可在接到评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的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与《办法》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