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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聘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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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乡镇自聘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自聘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不属行政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乡镇负责与本乡镇所属自聘工作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由市人事劳动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四条乡镇自聘工作人员由乡镇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工作岗位由乡镇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和调配。乡镇自聘工作人员不担任行政职务。

第五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乡镇自聘工作人员的工资为670元/月,由市财政拨付至乡镇统一发放,自*年1月起实行,以后根据海南省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再浮动40%,重新确定工资水平。在此基础上,各乡镇可根据实际给予自聘工作人员部分生活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乡镇自聘工作人员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标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金(缴纳标准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乡镇自聘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高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60%,按实发工资标准计缴,单位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乡镇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乡镇从自聘工作人员工资代为扣缴。

第七条实施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九条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

1.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30天;

2.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3.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的;

4.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扰乱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5.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7.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缓刑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条年度考核情况存入乡镇自聘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建档管理。乡镇自聘工作人员每年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对当年考核不称职的,按合同规定予以解聘,对考核为优秀的,由乡镇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实行考勤登记和诫勉谈话制度。乡镇自聘工作人员实行上班签到考勤,乡镇每季度将考勤记录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并报市委组织部。

1.工作时出勤不出力,对工作不负责的;

2.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办事拖拉,工作不按要求完成的;

3.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反工作纪律的;

4.一年内连续旷工3至15天或累计5至30天或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内纪律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市公开选拔村干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办发〔*〕6号)和《关于做好下派的百名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东组字〔*〕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