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0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实行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以钱养事”岗位和阶段性中心工作或项目管理期间所必需使用的临时人员,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制、人事计划总量控制外确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临时人员。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理由和数额,报市编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聘用。具体审查审批管理办法由市编办会同市人事局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用工单位依据批准的数额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条件,委托依法设立的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下称派遣机构)选派。

(三)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就临时聘用人员的派遣岗位、人数、派遣期限、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派遣机构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派遣机构将临时聘用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派遣机构负责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派遣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要求,招聘临时聘用人员,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时发放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及时为每一位被派遣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三)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收集、整理并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临时聘用人员档案资料,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五)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用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二)负责派遣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并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培训。

(三)协助派遣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被派遣人员工伤等事宜。

(四)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材料按时移交给派遣机构。

(五)按协议规定向派遣机构划拨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派遣机构的派遣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派遣机构同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临时聘用人员确需留用,要按照襄政办发[**]89号文件规定,先与现有人员办理解除用人关系手续,属市政府批准可继续使用岗位的,再办理派遣手续。

第七条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属市政府批准的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钱养事”岗位或者其它临时性岗位聘用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计划核拨人员经费(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经费由单位自理。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条临时聘用人员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假加班等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1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档案交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按照临时聘用人员或派遣机构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人事。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并实行人事的,今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临时聘用工作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进入市场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单位和派遣机构实行监管。对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或不按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市委、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人责任。对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单位不认真履行责任义务的进行检查通报,督促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责任义务的派遣机构限期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注销营业资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和上级部门今后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有新的规定,本办法与新规定不一致时,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