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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领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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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领导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或指定一名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并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事项,由县政府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型项目建设、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重要改革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二十条依法行政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作的基本准则。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财政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须报经县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印发。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县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四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决策失误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县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应诉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至少出庭一次;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委托执法主体、重大行政处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受县政府委托,在县政府法制办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认真听取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政府各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网页,及时政务信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会人数须过半数。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负责人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出席,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政府办副主任、监察局长、县政府督查目标办主任、议题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无党派人士,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需向上级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请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审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六)研究审定重大基建项目,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土地出让、重大预算开支项目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七)研究决定开除或辞退公务员;

(八)研究决定行政区划变动;

(九)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或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委托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2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3天送达与会同志。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必须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除汇报单位外,一般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事前必须向县长请假。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第四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安徽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依照《*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四十三条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收集承办,并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四十五条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县长签发或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不断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督查落实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协同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完成进度时限,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完成情况。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县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主办乡镇、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必须按要求进行反馈。县政府文件(以固政、固政办编号)下发后3个月内,起草单位报告文件落实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下发1个月内,承办单位分别报告落实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责任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其他有具体反馈时限的,按要求反馈。

第五十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重要文件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长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由县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政府领导报告,原则上每月集中报告一次,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对经两次督办仍未办结的,有关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严重的按行政问责制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坚持并健全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完善的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立项、登记、转办、催办、反馈、办结、归档等工作程序规范督查工作。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事项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和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县政府安排的集中学习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县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上级党委和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要严格执行人事管理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推荐领导班子成员须向分管县长报告。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离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报告,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