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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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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求真务实、一心为民的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并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政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咨询顾问、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行政规范

第十六条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行为。县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规章及省政府公布的地方性规章,结合本县实际,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议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八条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我县实际。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五章工作目标和布局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县政府安排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各部门应抓紧落实,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县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自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搞好政府网站建设,及时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