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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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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允许在**县境内投资国家未明令禁止的一切产业项目。

第二条凡在郧县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新建符合规划要求和投资强度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土地的实际投入)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统一进驻在建的工业园,其地价由投资商与园区业主自行协商;固定资产投资501万元-2000万元,毛地6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2001万元—5000万元,毛地4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5001万元—1亿元,毛地3.5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毛地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至3亿元,毛地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至5亿元,地价“一事一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年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实行“零地价”。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农产品加工项目和高科技企业,地价参照有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四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后四年按50%奖励。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留用部分前四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后四年按50%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新办文化旅游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留用部分前四年全额奖励,后四年按50%奖励;营业税县级留用部分四年内县财政按50%奖励。

第五条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新增的增值税县级留用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每年新增的增值税县级留用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新办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第七条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八条在县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企业或技术改造项目,当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的,在县“企业家别墅区”奖励200㎡建筑面积的别墅建设用地;当年纳税达到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连续两年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200㎡的企业家别墅一套;当年纳税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连续两年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300㎡建筑面积的企业家别墅一套。

第九条实行企业“宁静日”无干扰制度,每月第一周为各行政部门集中执法检查时间。其他时间确需到企业检查的,须持有县行政效能中心签发的通知,否则县行政效能中心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