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政府城市工业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政府城市工业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政府城市工业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提高部门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打造全省办事效率最快、服务环境最优、商务成本最低、企业满意度最高的城市,推动我市工业经济突破性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共**城市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发[**]1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四制联动”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政发[**]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办范围、主体和方式

项目代办服务(以下简称代办)是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城经济开发区根据企业投资区域,接受企业委托,牵头组织涉及项目审批的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代为办理该项目所有或部分(涉及到**市、省、部等上级部门申报的除外)行政审批手续的服务活动。

㈠代办范围

1、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已落户本市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或增资扩产、引资扩股项目。

3、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

㈡代办主体

1、凡在**城经济开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由**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全程代办服务。

2、对在**城经济开发区以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全程代办服务,也可由项目引资主体单位负责全程代办服务。

3、市委、市政府另有指定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定执行。

㈢代办方式

1、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坚持投资者自愿和无偿代办服务的原则。

2、通过召开“圆桌会议”,下达限时办结通知书、督办通知书等方式实施代办服务。

二、代办职责

根据“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协调统一、廉洁高效”原则,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无偿为投资商提供各种咨询和办证、办照服务。

㈠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经济开发区职责

1、受理各类投资咨询。

2、代办项目建设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审批手续。

3、负责“圆桌会议”的筹备、召开、协调、督办。

㈡有关部门职责

1、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经济开发区提供项目服务信息。

2、负责协助企业准备行政审批需要的资料。

3、按照《**城市生产性投资项目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圆桌会议”制度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等规定优质高效地承办行政审批事项。

4、做好互为前置条件、审批环节交叉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的协调沟通工作。

5、对投资者提交的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三、代办程序

㈠受理代办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本办法中范围的企业,按照企业的书面申请进行受理,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企业填写《授权委托书》,说明需要办理、协调解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事**。

㈡代办实施

代办主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圆桌会议”。

1、代办主体应根据代办项目及时告知投资商办理审批需要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手续。

2、投资商应及时准确提供办理行政审批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代办主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启动、组织、召开“圆桌会议”,明确项目代办责任人及时限,并印发会议纪要。也可根据项目办理需要,下达《限时办结通知书》,承办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和《限时办结通知书》及时办结服务事项。

4、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经济开发区对代办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督办,积极协调解决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

5、积极推进集中审批、并联审批和联合现场踏勘、检验,实现信息共享,缩短审批时间,降低商务成本。

6、因情况复杂出现争议,有关部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能按期办结手续、核发证照的,代办主体应提请市政府作出决定,在行政机关内部消化处理,保证项目建设不受任何影响,确保投资人投资信心与热情不受影响。

7、引导投资商按规定标准缴纳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中介机构收费。

㈢办结送达

1、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主体应逐件核实所领取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取得的各种材料,并在承诺期限内直接送达投资商签收。

2、代办主体在代办服务完成后,应积极征求投资商对代办服务的意见或建议,作为加强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

四、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结行政审批,不配合代办服务工作,或以权谋私、推诿扯皮、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报”等情况,由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根据《中共**城市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市委[**]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四制联动”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政发[**]14号)及其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年4月3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