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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招商引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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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招商引资制度

为了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置业,进一步加快全县招商引资步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新办企业,享受国家级扶贫开发县、比照西部大开发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准予按规定以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六减半”的扶持政策,即从投入生产起两年内,县政府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当年全额返还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第3年至第8年,县政府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按50%返还该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四减半”的扶持政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两减半”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以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县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建成投产后,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环境保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省、市收取部分(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外,免收两年其它规费。

第四条对投资1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和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以及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按政策下限减半征收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五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8‰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4‰征收;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免收县级费用。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各种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

第六条所有新办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在我县工业园内落户(含富池至韦源口沿江工业园),新入园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最低价8万元/亩收取。

第七条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落户**县的生产性项目,县政府将一次性奖励项目建设启动资金3万元/亩;5000万元以上,县政府将一次性奖励项目建设启动资金5万元/亩。

第八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者申请,结合**县城市规划和供地计划,该投资者可依法优先取得一宗土地(按100亩/亿元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使用权。

第九条县政府奖励的项目建设启动资金,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到位、竣工投产、经验资核定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和投资强度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予以授信授贷。

第十一条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信贷担保。

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县政府还将按外商投资部分实际到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的标准,奖励该企业法人代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对外贸出口创汇型企业,县政府按企业每直接出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的标准,奖励该企业法人代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三条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上市企业、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科技企业、高附加值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落户本县的,在税收、土地、规费、奖励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可享受灵活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凡由镇(区)独立招商引资引进的工业项目,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年度起,企业上缴税收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10年全额返还镇(区);由县级引资落户各镇(区)的项目,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按上缴税收额的5%奖励镇(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10年。

第十五条凡引进资金来**县新办企业(或改扩建企业),按照企业实现税收(或新增税收),对招商引资中介人或单位给予三年奖励,即:年上缴或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1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2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3万元,且每增加100万元税收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第二年减半,第三年按30%奖励。

第十六条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上市企业、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中介人或单位10万元,且每增加1亿元投资奖励10万元;引进上市公司、外向型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5万元,且每增加1亿元投资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评估所引进的项目,审核应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及奖励额度,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金。第十五条、十六条不重复奖励。

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放宽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对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审)免检(审)。

第十九条凡具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一律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禁止两头受理、双向审批。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批文、证照及工商注册登记等一切手续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收取相关费用。只要有关手续资料齐全,本县内所有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需到省、市办理的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主管部门代办,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凡规模以上企业,实行一名县级领导联系、一套班子服务,享受重点保护。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无凭证收费,不准强行向企业摊订报刊杂志、索要赞助捐赠,不准违规向企业强行提供咨询、信息、检测等有偿性服务,否则,一律视为“三乱”行为,企业有权拒付。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对涉及一个部门或个别工作人员的投诉,投诉中心要马上进行协调,当场作出答复。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县供电、供水、电信、市政等部门对投资企业的基建工程优先安排水、电、通信及市政等配套设施,并按最低价位收费。不准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保证供电、供水、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对敲诈勒索、盗窃、哄抢、破坏企业财产,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打击。

第二十四条凡因办事不力而贻误工作或因吃拿卡要而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