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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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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市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务公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内容,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途径,逐步建立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良好运行机制,确保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自治组织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内部监督。

第六条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具体,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土地征用、宅基地的申报、审批政策,征兵政策,定向考录村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条件及程序,新农村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等。

(二)村民自治事务公开的内容

村干部的职责及发展规划和任期目标,工作安排、民主评议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集体经济立项、承包方案,新型农村医疗合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公益福利事业等。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年度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扶贫救济、优待抚恤、五保供养、低保款项、教育“两免一补”款项,筹资筹劳、种植、养植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移民安置补助款物,其他国家补贴农民或资助村集体的事项等。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或场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村务。

第八条村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十条设立由3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二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两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程序要规范、措施制度要严谨、监督管理要有效。

第十三条坚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权利,规范村民代表会议的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制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和少数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履行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村民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村务公开日和村务公开接待日制度。对村民提出的质疑或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或答复。

第十五条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重新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要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的内容和奖惩的依据,并可把该项工作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考核评比民主法制示范村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

(三)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

(四)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对履职不用心、在职不尽责、年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销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