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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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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沿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省港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本辖区**港口内自然或者经人工改造形成的用于建设港航设施或者其它生产经营设施所占用的特定水域和陆域。

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市**港口岸线进行管理。

团风、黄州、浠水、蕲春、武穴、黄梅等6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港口岸线管理,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港口岸线应坚持“深水深用、优岸优用、集约开发、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编制黄冈市**港口岸线布局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港口岸线布局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以及辖区内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港航设施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应符合黄冈市**港口岸线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生产能力和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岸线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七条在**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码头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经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三)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使用**港口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四)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批准。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非港口设施占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

(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取得许可的**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改变岸线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如确需改变岸线用途或转让岸线使用权,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取得许可的**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许可之日起,在两年内未开发利用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批准机关注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后需要使用岸线建设原项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港口设施及永久性建筑物。

港口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需要使用被批准的临时使用的岸线时,岸线临时使用人必须限期撤出。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提供资料,申请补办**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港口岸线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港口岸线使用权年限期满,岸线使用人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依法办理延续使用的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1年,期限届满后,临时岸线使用人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使用的临时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港口岸线使用权确定后,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靠泊、装卸和堆放货物。

**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岸线不得有损坏堤防设施、设置碍航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港口岸线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它港口设施以及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岸线经营。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规划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全市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