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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和《**省地下水利用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根据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浅层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浅层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采资源模数,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
第八条浅层地下水应分层开采,禁止潜水与承压水混合开采。
第九条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必须采取节水措施,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节水措施应与浅层地下水利用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开采浅层地下水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日取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二条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专家审查意见;
(三)浅层井设计书;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等;
(五)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水资源论证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取水单位和个人对水量水质的要求,以及所在地浅层地下水资源状况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在10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方可委托凿井施工单位凿井。
第十七条凿井施工单位凿井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示凿井施工资质证书,经核定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后,方可凿井。
第十八条凿井施工单位应进行成井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井管材和填料应无污染、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凿井施工中的定孔、下管、回填等重要工序,凿井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的井深和层位下滤网管。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条浅层井竣工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浅层井验收时,凿井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设计书;
(二)成井地区平面布置图;
(三)钻孔柱状图及成井结构图(比例尺大于1:1000);
(四)抽水试验报告;
(五)水质全分析化验报告;
(六)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废孔的施工单位或水井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封镇。
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未经批准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地点安装经鉴定质量合格的水表,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每月应根据用水量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规范完善的浅层地下水管理制度,每井一张取水许可证、一套取水计量设施、一块编号牌、一份管理档案卡。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30米。出现水质污染,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控制其发展。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位、水质变化和当地的水资源量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
第三十条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按照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