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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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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皖政【*】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颍州、颍泉、颍东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工作,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公安、民政、监察等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土地管理机构及行政村(组)、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政府出资部分组成。

政府按征收土地或土地出让、行政划拨用地等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每平方米25元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的筹集,打入征地成本,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上述标准收缴,并及时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由个人自愿缴费资金和村(组)集体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等收益中为参保农民的缴费及其利息组成。

村(组)集体按参保农民每人3000元的标准缴费,由村(组)或个人直接缴到市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7200元、10800元三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向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一次性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补贴。

第十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并提供征地批复(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找)和被征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确认参保农民资格后,即通知其按规定缴费。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凭参保农民缴费单据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审查参保农民所在村(组)是否合法征地、人均土地是否低于0.3亩以及有无征地批复或有效证明材料和土地承包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审查参保人员的年龄、户口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参保农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程序:

(一)参保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凭个人《参保手册》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区劳动保障局经办机构填写《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审批表》;

(二)区劳动保障部门农保经办机构汇总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农保经办机构,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三)已经办理领取手续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采用银行方式,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时通知开户行将养老金划入个人领取账户。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不缴费,且未缴纳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每人每月发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二)个人不缴费,但按规定缴纳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每人每月发基础养老保险金120元。

(三)个人缴费,但未缴纳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待遇标准为:

1、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30元。

2、个人缴纳7200元,每人每月发放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60元。

3、个人缴纳10800元,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00元。

(四)个人缴费,同时按规定缴纳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待遇标准为:

1、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2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4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发放21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2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9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2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2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40元。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未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履行参保登记手续后的次月起,个人不缴纳费用的,每人每月发80元基础养老保险金。

缴纳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个人又按规定缴费(任意一个档次标准)的,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费和6个月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抚恤金。

第*条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含本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并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不得用于抵押、转让、还贷。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劳动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存入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未足额征缴造成流失,或挤占、挪用、克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