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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效能建设制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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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效能建设制度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坚持勤政廉政,加强干部监督,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从政行为,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构建我局行政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紧紧围绕房地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和谐社会、服务*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市违反改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要求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房地产管理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局行政效能建设由局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行政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及监督制度。

第五条局设立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负责受理行政效能建设问题的投诉,并对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对本局系统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建设问题,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行政效能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依法明确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窗口”单位还应建立完善首问负责(A、B岗工作)制度。

第八条局属各单位应坚持依法行政,使各项行政管理活动规范化和制度化。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与局分别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

第九条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应以公开明示的形式,将办理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事项,也应采取登记备案制,并向当事人说明。

第十条建立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行政效能考评制度,将行政效能考评与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年度考评、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作为评优、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错案失职追究制度,明确追究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使失职行为得以及时发现、追究和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效能行为

第十二条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树立正确群众观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得有以下行为:

1、对当事人态度生硬,言语粗俗;

2、当事人咨询时,不遵守首问负责(A、B岗工作)制要求,缺乏耐心,回答不周全;

3、不履行一次告知义务,让其提供与申请事项无关材料或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其它行为;

4、工作期间与当事人争吵;

5、“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中断业务转办其它事项;

6、没有做到答有据、写有笔、座有椅、渴有水;

7、其他对群众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的行为。

第十三条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章办事,讲求服务信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A、B岗工作)制等规章制度;

2、作风漂浮、效率低下,不能及时受理、办理当事人申请事项;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差,主观因素延误工作造成逾期;

4、单位内设机构之间职责不落实,在办理业务时推诿扯皮;

5、对领导或上级单位交办的工作不按规定认真落实、敷衍了事;

6、其他有碍办事效率的行为。

第十四条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得有以下行为:

1、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强行、强制、有偿介绍中介、公职人员有偿代办等行为;

2、办理各类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及有关房屋权属的其它登记,继续使用已废止法律法规等文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3、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物业管理资质、报考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估价师资格及年检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4、房地产执法管理中,不按规定程序执法,态度蛮横、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

5、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政务公开规定,未在规定地点公开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6、行政处罚时,不按处罚程序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数额;

7、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

8、受理业务时,不按规定向当事人交付《局政风评议监督卡》;

9、其他违反依法行政的行为。

第十五条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杜绝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勤政廉政,秉公尽职,不谋私利,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遵守廉政制度和廉政准则,在办理业务中,收受当事人礼品或礼金;

2、利用职权,向当事人“吃、拿、卡、要”;

3、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力,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规违纪问题不闻不问;

4、不按规定办培训班、有偿服务,随意收取费用,坐收坐支。在各种培训、办证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5、未按规定擅自减免费用(交易手续、登记、拆迁管理、白蚁防治、危房鉴定、租赁、维修基金等)或巧立名目,挥霍公款;

6、对投诉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处罚不当;

7、其他违反勤政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局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创造良好办公秩序,自觉约束个人言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1、工作期间不挂牌持证上岗;

2、不遵守考勤制度,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迟到、早退、代他人签名;

3、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吃零食;

4、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开会、学习等集体活动;

5、工作时间内穿着奇装异服、浓装艳抹、打赤膊、穿拖鞋;

6、参与赌博;

7、工作日中餐饮酒;

8、工作期间带小孩或无关人员到办公场所,大声喧哗;

9、办公室及场所内乱贴乱画,乱堆放物品;

10、其它违反规章制度和文明创建的行为。

第十七条局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刻苦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创学习型单位,做学习型员工,不得有以下行为:

1、单位未建立学习制度和计划;

2、没有专用学习笔记和学习记录;

3、对日前发生重大时事不知情;

4、对新颁布的行政和行业法律法规不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第四章考评

第十八条行政效能行为考评采取例行检查、督查暗访、抽卷调查、外业抽查等形式进行考评。考评按月进行,每月5日前对上一月份的行政效能建设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考评工作由局效能办负责。各单位自评情况每月3日前上报,局效能办按照各单位自评情况和平时各种检查、暗访、接诉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行政效能建设考评,均以基本分100分计分,个人与单位分数挂勾。

第二十一条个人行政效能行为考评加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加2-8分值。

1、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表现突出的;

2、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工作上有创新,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成效显著的;

3、在上级组织检查、评比或其它专项工作中获得表彰、奖励的;

4、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5、公正廉洁,依法行政,严守纪律,受到群众高度赞扬的;

6、坚持原则,勇于同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7、工作中认真细致负责检查出问题,避免发生错误的;

8、在业务工作或参加上级组织的其它竞赛活动中,获得市级表彰的;

9、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报道房地产信息(含其它方面),稿件被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采纳的(含理论性文章、经验材料等)每篇分别加4、6、8分;

10、被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评为先进个人(或单项)分别加4、6、8分。

第二十二条单位行政效能考评加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2-8分值。

1、全年安全无事故,完成年度经济指标,每超额完

成10%加1分,依次递增;

2、单位全年无1人次违规、违纪受到追究的,业务

工作无差错,无遗、忘、漏现象,无1人受到投诉被追究的;

3、单位被局、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评为先进单位(或单项)的。

第二十三条行政效能行为考评扣分标准:

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采用实名制,每项扣除2分。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考评结果界定:

1、个人考评由各单位组织,参考各方面意见确定考评分数。个人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合格;75—84分为基本合格;74分以下为不合格。

2、单位考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单位考评以个人总数均分加上单位加(扣)分为考评总分。90分以上为好;80—89分为较好;70—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差。

3、各单位个人被评为优秀的,可直接确定为本年度局先进个人(按规定和分值高低依次选取)。

4、各单位被评为优秀的,可直接确定为本年度局先进单位(按规定和分值高低依次选取)。。

第二十五条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被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可采取下列组织处理措施: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免去职务、责令辞职,同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1、工作人员当月有投诉的经查实:

(1)、被投诉1次的,给予写出书面检查和诫勉谈话;

(2)、被投诉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

(3)、被投诉3次的,给予待岗处理(发基本生活费);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

2、单位当月累计被投诉的经查实:

(1)、累计被投诉3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诫勉谈话;

(2)、累计被投诉4—6次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3)、累计被投诉7次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1、行政效能建设考评个人不合格的,要做出书面检查,连续二个月考评不合格的,给予待岗培训处理;

2、单位当月行政效能建设考评差的,单位负责人要做出检查;连续二个月考评差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参照《公务法》《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单位聘用、借调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效能考评制度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强化内部管理,科学评价局属各单位、科(室)和工作人员的绩效,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考评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局属各单位、科(室)和工作人员的考评严格按照考评的程序、方法、标准,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考评被考对象。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改变以往考核中存在的单纯由上级实施考核的模式,实行共同参与考评的立体考评方法;并适时公开考评结果,以利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落实效能考评以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为最终目标责任制,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考评,真正调动全局工作人员办实事、求实效、讲质量、重效率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推动机关效能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考评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局属各单位、科(室)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1、单位、科(室):工作目标、履行职能(职责)、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四个方面。

2、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四、考评的组织领导

(一)考评工作由房管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评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研究。

(二)考评小组对局属各单位、科(室)及单位党政一把手、局机关科室负责人评。并对各单位、科(室)内部考核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考评办法

(一)实行立体测评办法,由考核对象的上级、下级、同级进行测评。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外部测评与内部考评相结合,每月各单位所报送《行政效能建设考评表》,参与年终考评分数。

(二)考评程序

1、个人自评;

2、内部评价;

3、外部评价;

4、局效能考核小组审核;

5、考核结果公示。

(三)考核等次:本局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局属各单位、科(室)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六、考评结果的应用

(一)效能考评结果作为单位、机关科室评优和工作人员评先的依据。

(二)年度评选优秀单位、科室和先进个人要从效能考评优秀单位和个人中产生。

(三)对于在效能考评中被考评为不称职者,要给予效能告诫。单位、机关科室考评成绩在75分以下者,要进行整改,由局效能考评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鉴定。

七、其他事项

(一)因病、事假或非单位派出、学习等原因,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评。

(二)新调入的人员和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在岗时间未满6个月者,不参加年度效能考评,从下一个年度开始考评。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切实改进局系统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杜绝无故拖延现象,严格执行省政府及省厅办文、办事限时规定的时间办结制度,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效能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是指当事人到房地产局任何一个单位、科(室)、窗口办事,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和经办部门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所诉求的事项。

三、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办理的,应在接到公文后2个工作日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四、对即办事项,在管理(服务)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即时予以办理。

五、对限时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当事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报材料名称、页数、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六、对当事人诉求事项,无不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部门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七、限时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单由各部门(科室)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自定。

八、无故而拖延办理时间的,要对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再次出现无故而拖延办理时间而被投诉的,经局效能督查工作小组查实,即被认定为“有效投诉”,将依据《*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效能暂行规定》处理。

九、各业务事项办理时限,详见《*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服务指南》。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行为,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意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责任制度,加快房地产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过错责任,是指房地产系统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经办工作人员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六)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八)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九)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十)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一)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5.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6.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7.除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如果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或本单位科、(室)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将依据《*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给予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它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八)有下列情形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处置失当的;

3.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五条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

针对人民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转变,强化房地产系统工作人员行政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凡是第一个接待来访或办事群众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熟悉本职业务,了解各部门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首问责任人要热情地接待来访或办事的人员,不得态度冷漠、口气生硬、不得推诿、躲避敷衍来人。

三、首问责任人了解到来访或办事人员的目的后,属本单位、科(室)职能范围的,应当立即答复或按规定办理;属其它单位、科(室)职能范围的,应当将来人引导到有关单位、科(室)处理;不属我局职能范围的,应向来人耐心解释说明,并指明相关办理的渠道。

四、首问责任人对来访或办事人员所提问题不能做出准确答案的,应当即向单位、科(室)领导或局领导报告,或将来人引导到局办公室处理。

五、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受理、服务周到,首问责任人对来访或办事人员因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引起来人不满或投诉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效能暂行规定》进行批评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一次告知制度

一、申请人到房地产局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窗口咨询行政许可事项的,该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一次告知该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办理期限以及申请书文本样本、服务指南和所需全部材料等,对申请人提出问题予以准确说明。

二、申请人向房地产局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局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窗口接待人员或者审查人员必须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材料中的错误,不影响对申请材料进行实体性审查的,房地产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允许其当场更正。

四、一次告知的形式分为当场告知和五日告知两种,能够当场确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经过审查后确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五、负有一次告知义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不履行一次告知义务,刁难申请人;

(二)不履行一次告知义务,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七、*市房地产管理局涉企检查报批制度

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企业发展为目的,紧紧围绕优化经济环境,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制止“四乱”(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是指我局依照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权限对企业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

二、对企业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凡进入企业检查必须得到局领导书面同意。

三、进入企业检查采取申请登记办法,凡因工作需要到企业检查的,应提前3天写出书面报告,写明检查目的、内容、方式、时限及检查人员。

四、检查人员要如实写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审核、签字并同意的,方可到企业进行工作检查,同时报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并携带《*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务活动守纪回执》表。

五、进入企业检查应尽量减少次数,缩短时间,杜绝形式主义,讲究实际效果,应避免重复检查。

六、对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到企业检查的,对检查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八、*市房地产管理局延时服务制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窗口建设,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方便群众利用节假日到房地产局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行政窗口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对公众的局一楼服务大厅,统一实行“早九晚五”作息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对已经受理的应当场办结,而在下班时间尚未办理完毕的事项,应主动延长服务时间,直至该事项办理完毕。

二、局系统工作人员在临近下班或刚下班时,只要没有离开工作场所,有办事群众来,仍要热情接待,按程序受理,主动提供延时服务。

三、行政窗口单位届时办理的业务,应尽量提供延时服务,事毕,填写延时服务登记单。同时提供节假日预约服务,服务时间为周六,办事者必须提前在工作日预约,提供节假日公共服务的有关部门及相关业务办理机构要对外公布预约服务电话,填写节假日预约服务报批单后,在约定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并办理预约事项。

四、各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示延时服务制度有关内容,并自觉执行,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市房地产管理局AB岗位工作制度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批办证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AB岗制度指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窗口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制度,即为AB岗,当A因故不在岗,由B顶岗,以保证工作连续性。

二、局属各单位、科(室)要为派出的所在办事窗口工作的A岗责任人和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AB岗位培训责任人确定后,应保持稳定,并报局效能办备案。

三、A岗责任人因学习、公出、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由部门(窗口)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协调B岗责任人及时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四、有关部门(窗口)要有计划,及时地对AB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学习或单独辅导方式进行,也可明确由A岗责任人和B岗责任人采取“结对子”的方式,传授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有关制度要求。

五、AB岗责任人执行AB岗制度情况列入对窗口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六、因顶岗不及时,造成办事群众投诉,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照《*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效能建设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局效能办公室负责对各窗口单位执行AB岗工作制度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以保证AB岗工作制度的有效实施。

十、*市房地产管理局党政领导干部勤廉公示制度

为更好地构建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促进房地产系统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特制定房地产局党政领导干部勤廉公示制度。

一、勤政公示制度内容

1、局系统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不阳奉阴违,各行其是。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在直接管辖的职责范围内,有无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有无发生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在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恶劣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是否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考核、严格追究。

3、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所分管的部门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招商引资、依法行政,主办或协办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督查事项等任务完成情况。

4、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坚持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成政府确定的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情况。

5、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情况。按照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在发展思路上有所探索,在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在方式方法上有所突破,并取得明显成效。

6、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服从集体领导,自觉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切实履行自己职责;在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全局性问题以及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均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7、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开展情况,能够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认可。

二、廉政公示制度的内容

1、执行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金券(卡)等支付凭证规定情况。

2、执行严禁“跑官要官”等规定的情况。

3、执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费用,以及严禁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等规定的情况。

4、执行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规定的情况。

5、执行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借开会、考察、招商、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规定的情况。

6、执行不准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规定的情况。

7、执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升学、参军等机会收钱敛财等规定的情况。

8、执行不准违反规定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超标准或多占住房的规定的情况。

9、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规定,以及通讯工具补贴发放等规定的情况,有无超标准、超编制更新购置小汽车;有无用公车钓鱼、接送亲属子女上学、探亲访友、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现象;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及违规报销通讯工具补助费等情况。

10、执行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等规定的情况。

11、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12、执行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脱离实际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借各种名目搞节庆和达标评比活动等规定的情况。

1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其它规定的情况。

四、实施勤廉公示制度的方法步骤

1、勤廉公示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按照上级规定实行分级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同时实施,实施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初。

2、整体勤廉公示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实施:①学习动员阶段;②组织实施阶段;③考核评定阶段;④总结整改阶段。

3、建立廉政档案制度,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及测评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业绩评定以及表彰奖励等,都要征求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4、切实加强对勤廉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领导小组要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勤廉公示的步骤和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勤廉公示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为房地产系统领导干部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十一、*市房地产管理局否定报备制度

否定报备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进行内部登记备案并回复申请人的制度。

一、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在否定备案登记本中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二、工作人员发现需要否定报备的案件,应在登记当天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复核。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收件而否定备案登记的,应查明原因,如属收件人员失误造成错误的,按局《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追究具办人员责任。

四、申请人或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对否定备案有异议,应由单位(科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