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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拨付和使用公路养护资金,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投资效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预算如期定额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公路养护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养护资金预算编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算编制分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养护两类。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养护计划,按本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价格统一预算,统一编制,经交通局审批后实施。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项目计划,按上级有关公路大中修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预算,经市公路局进行技术审核,由市交通局报省公路局批准,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全面进行公路养护成本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按照概算、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最终编制成最佳预算。
第七条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的项目计划,是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养护工程的依据,应当加强预算管理,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设计标准。
第八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在每年度的十月底以前确定下年度计划,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设计预算进行实施。如需变更设计,由实施单位提出变更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同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经原公路设计单位审核、公路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公路遭受水毁等自然灾害需要抢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即时拿出修复方案和投资预算,边采取紧急措施,边逐级报批,待上级审批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的不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总预算,含上级补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上级拨给的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和乡村两级自筹资金四部分。
二、县、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预算总额,由省补助资金、市县财政投资和乡镇政府村委会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三、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预算总额,由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拖拉机“五小”车辆养路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章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级补助和县级投资两部分。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市、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具体安排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日常养护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中50%,县财政承担其中50%。具体数额随着每年实际养护里程的增减变化而确定。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安排。具体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除省上的专项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的足额到位,县财政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按照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行业管理的原则,省市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储存的公路养护资金,统一对口县交通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直接拨付承养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村级配套支付的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与承养人签定的养护合同,以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兑现。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定额分配、投资包干、统一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进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县交通局负责全县的公路养护工作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日常养护也应制定具体的养护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实行合格工程计量支付。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单项优良率必须达到50%以上,符合这两项条件的,按计划支付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不得挤占养护工程费用,日常养护费中用于小修保养费不得低于日常养护费的45%,用于直接养护的人头费和管理费不得超过日常养护费的50%。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应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高度负责,足额用在公路养护上,严禁转借、挪用,每年第一季度由县审计局对上一年度的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效果,各级公路养护主管机构应按照上级有关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承包,严禁暗箱操作,杜绝腐败工程。一旦出现问题,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