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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坚持“全民抓创业、骨干抓提高、环境抓优化、政策抓落实”的工作方针,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在抓好总量扩张的同时,努力培植一批龙头型、科技型、外向型的高效企业,培植一批能够带动特色产业快速膨胀的龙头企业。
第二条县内新建、扩建、技改等工业投资项目可享受县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现有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年入库税收(增值税和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连续5年奖励当年新增入库税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
第四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产业集群发展资金和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县财政局、县经济委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将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纳入县项目库,相关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贷款、贴息等各类专项扶持、奖励资金。
第六条县经济管理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信誉评价机制,定期对重点企业评价信誉等级,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依此作为政府重点保护、金融信贷授信、部门集中扶持的重要依据。企业等级AA及以上的由县担保中心优先提供担保。
第七条积极支持各种大型专业性交易会、展销会、研讨会、行业协会年会到我县召开,在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凡参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加的重要展览会,或参与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工商协会组织展览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八条各乡镇要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及建设用地置换获得的用地指标,因地制宜地建设创业园区,引导各类创业主体进入创业园区,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九条建立完善县级创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和辅导培训中心,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整合和运用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人才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申办手续等服务。
第十条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创新金融产品,扩大服务范围,主动与一批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搭建融资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投放。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工业企业需要办理相关证照、证件时,除收工本费和县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证照、证件需要企业提交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的,相关部门不得强制指定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严格执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检验费用,商品、产品的抽查和检验,不得向企业收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由工商局负责,生产领域由质检局负责。
第十三条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扎口收费,一站式服务”。审批、收费项目除审批单位不定期在电视、广播上公示审批项目外,其它项目可视为不需审批项目;除县财政、县物价局不定期在电视、广播上公示收费项目外,其它项目企业有权拒缴。对县经济开发区、县全民创业园、乡镇全民创业园实行封闭扎口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的各种检查。各职能部门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的检查须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除税务部门按照企业纳税诚信度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外,一个部门对一个企业的正常检查一年最多一次;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非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一般性质问题,一律不准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规范部门行为,兑现部门承诺。由县监察局、经济委牵头负责,积极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评议职能部门活动,每年组织评议一次,评议结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县投诉中心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实行限时办结、有奖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对投诉和举报“三乱”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者给予重奖,投诉或举报一例按“三乱”实际发生额5倍以上发给奖金,最高不突破2万元,奖金由县政府指令当事单位支付。对“三乱”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