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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以下简称专家大院),是新时期科技服务于“三农”的一种科技中介机构,是集技术研发、成果孵化、培训推广、人才培育、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的新型科技服务组织形式。
第二条专家大院坚持“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业主导”的原则,采用“专家+龙头企业+农民”、“专家+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家+农村专业协会+农民”等运作模式,促进专家与示范基地、专家与农民的紧密结合,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创新。
第三条专家大院的建设,要按照“聘一位首席专家,建一个培训基地,办一个示范园区,培育一个产业,带动一方经济”的总体要求,根据*区农业科技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现状,围绕*区果蔬、茶叶、花卉等三大主导和特色产业,发挥农业优势产业和区域产业集聚的作用。
第四条专家大院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属地管理”的综合管理模式。各种形式的专家大院,要推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经营,多元化投资,逐步建立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形成与市场对接的专家大院新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大院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区科技顾问团是专家大院协调指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为专家大院建设和管理提供参谋、咨询和宏观指导,协助遴选首席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等。
第六条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所在镇乡领导、专家大院负责人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各专家大院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首席专家(专家组):原则上一个大院聘任一个首席专家,2-3个责任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在首席专家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各专家大院发展规划、产业发展中的技术服务负总责。
第三章专家大院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专家大院建设,须制定明确的大院发展目标、实施内容、完成时间和推进工作措施等;须制定专家大院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专家岗位负责制等规章制度,作为专家大院专家管理和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专家大院建设要积极吸纳示范园和产业辐射范围内的农户,整合土地、劳力和资金等资源要素,参与建园、承包或入股,发展壮大大院的产业规模,提高科技企业的市场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条专家大院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区专家大院协调领导小组提名,报区人民政府予以聘任,并发给聘任证书。
第十一条根据大院建设要求和项目发展需要,专家大院下设培训部、项目部、研发部、推广部等。大院其他专家由首席专家提名,在充分考虑辖区内农业科技专家作用的前提下,由大院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同所在乡镇与区直相关部门,由专家大院聘任,报区专家大院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大院专家应围绕各大院产业特点,带项目、带课题,并鼓励带资金进驻大院,做到时间、精力、指导三到位。
第十二条专家大院专家应具体开展以下5项工作:
1、具体指导大院产业发展方向,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技术瓶颈问题。
2、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一年至少实施一项的科技项目或获得一项的科技成果。
3、对专家大院周边村农民技术员、农户进行现场的指导、培训工作,一年开展10次以上科技指导、培训工作。
4、带动科技示范户发展,首席专家一年带动20个科技示范户发展,其他专家一年带动10个科技示范户发展。
5、取得的科技成果得到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专家和专家大院管理工作考核,要根据各专家大院的建设目标、任务和发展实际,依照“五个一”的原则和要求,在产业培育、瓶颈技术问题的解决、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中试基地带动发展等方面进行。
第十四条由区专家大院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并依据第十二条的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对专家实行年度工作综合性的考核。每年1月份、7月份首席专家应提交所在大院半年工作小结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建立双向选择科技人才聘用制度,实施动态管理。由区专家大院协调领导小组确定专家的调整,充实更新区聘专家队伍。受聘专家经工作实践,确感学科所长难以发挥作用,或因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繁重,无力承担大院专家任务,经专家大院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准予辞职或予以解聘。
第四章激励政策与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须为专家大院的专家与科技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条件支持。
(1)提供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基础设施。
(2)对驻点专家的相关科研课题,在科研项目立项、成果推荐上报给予倾斜,对科技人员在驻点过程中所需的科研、中试、推广等科技用地给予优先考虑,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实验设备、工作经费等)。
(3)所在乡镇与大院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开展科技培训、技术推广等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专家大院的激励机制、扶持政策和长效发展机制。专家大院专家在具体开展好5项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区域内不同产业辐射推广一定面积,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区政府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金,以激励、扶持该大院的发展。
果树类:辐射推广面积达300亩以上;
茶叶类:辐射推广面积达2000亩以上;
蔬菜类:辐射推广面积达2000亩以上;
竹林类:辐射推广面积达5000亩以上;
花卉类:辐射推广面积达50亩以上。
第十八条专家大院管理的日常事务,由区农业专家大院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反馈专家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专家论坛会、研讨会等,为专家的科技活动提供服务平台。“*科技网”为专家办好“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栏目,积极传播专家的示范成效和科技信息。
第十九条区、镇(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配合专家大院建设,选配合格的技术人员协助专家工作,形成科技开发、示范推广和咨询培训不同层面的农业科技人员梯次结构,落实后勤管理人员,保证专家集中精力于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条多渠道、多层次争取资金,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技术、资金等形式入股创办实体,并在资金贷款、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或扶持。
第二十一条专家在大院主持的科研成果,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依据参与研究人员的作用和贡献,合理处置各方合法权利,分享成果转化效益。
第二十二条加强专家大院的资产管理,凡由政府财政专项投入专家大院建设所购置及增加的仪器、设备,应报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造册备案,统筹调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