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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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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办法。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设置规划,设置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资格、的内容审查和登记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局参与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

市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房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相关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及有关管理部门要求的事项。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场地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市建设局拟定。

第十条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当参加招标拍卖,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二条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有效法律文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其他单位做广告宣传的,依本办法出让。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招标拍卖。广告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办理审批手续。广告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审批文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七条各类展销会、订贷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利用升空气球做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申请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手续。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体期限在招标或拍卖公告中标明。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进行招标或拍卖。

第二十四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利用市政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由市城市建设局用于城市建设。

利用财政供养单位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

除前两款规定外,利用其他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除按照约定付给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占用费外,其余金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及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