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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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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县政府、县安委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市驻*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谈话并进行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三次以上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二)对省、市安委会挂牌整治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力、进展缓慢;

(三)拒不执行县政府、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治指令,或因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

(四)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

(五)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由县政府、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县监察局、人事局、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参加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县法院、检察院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原则上由县政府、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约谈由县政府、县安委会分管负责人主持。

县政府、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约谈采取定期约谈和随时约谈相结合,定期约谈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特殊情况随时约谈。

第五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责任划分,应吸取的教训以及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约谈人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答复。

(三)约谈人员讨论处理意见。

第六条约谈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会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并存档。

第七条约谈人员讨论处理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作出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诫勉;

(六)提交县监察局追究行政责任;

(七)按照程序提交县政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约谈次数与年度安全生产考评挂钩。

第八条约谈人员讨论处理意见时,被约谈对象应当实行回避。

第九条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