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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根据省纪委《关于转发〈*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纪发〔20*〕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用车的配置管理范围
全县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调拨、馈赠、奖励取得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各种车辆。
二、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
(一)车辆编制核定的原则:保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从紧、从严,科学核定各单位公务车辆的编制。
(二)县四大班子、市委督查组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小汽车编制。
(三)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编制人数并结合单位工作性质和有关特殊规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5人以内(含5人)不配车,6-15人可配置一辆公务用车,15人以上,按15人的递增倍数配置车辆,即每增加15人,可配置一辆公务用车,以此类推。
(四)县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二级机构,按单位人员编制数结合单位工作性质和相关规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10人以内(含10人)不配车,11-25人可配置一辆公务用车,25人以上,按25人的递增倍数配置车辆,即每增加25人,可配置一辆公务用车,以此类推。
(五)财政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镇,可增加1个公务用车编制。
(六)特殊行业因工作需要,由本部门提出意见,报经领导组审定,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
(七)对现有经批准超编公务用车设立“临时编制”,一次性使用。列入临时编制的公务用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料、维修、保险等经费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对无偿接受捐赠或上级调拨的公务用车,应及时办理入编制手续,若单位无空缺编制,统筹调剂安排。
三、公务用车的配置标准
(八)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和排气量标准配备用车,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
(九)县四大班子领导(包括市委督查组驻庐督查员)公务用车排气量均为2.0升以下(含2.0升),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公务用车每辆价格25万元以内(含车内装潢等设备),其他领导公务用车每辆价格22万元以内(含车内装潢等设备)。
(十)各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均为2.0升以下,每辆价格20万元以内(含车内装潢等设备)。
(十一)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二级机构公务用车排气量均为2.0升以下,每辆价格15万元以内(含车内装潢等设备)。
四、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程序
(十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新购公务用车,由单位申请,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车辆编制后,县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监察局审核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提请县领导小组审批。
(十三)更换公务用车,由单位申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旧车车况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材料,经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审核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提请县领导小组审批。
(十四)各镇、事业单位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更换公务用车除履行以上程序外,还须经县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企事业单位社保资金以及各项税费的缴纳情况,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十五)在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数内,各单位只能按标准购置公务用车。接受上级部门划拨配备的车辆占用本单位编制数,特殊情况车辆配置超过本《规定》的标准,须报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纳入管理范围。
(十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新购置车辆:
1.凡拖欠干部职工工资、或欠缴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罚没款)、欠缴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单位债务过大的,一律不允许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2.未按时足额发放规定经费的县直机关;未完成财税任务或未按时足额发放规定经费的镇;
3.购车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4.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名义的;
5.用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资金购买车辆的;
6.借款、赊账、按揭等形式购置车辆的。
(十七)购车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批准购车通知单》,县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照县领导小组批准的排气量、价格标准组织采购。
五、公务用车的管理
(十八)加强对现有已购车辆的入编管理。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原经批准已购置的车辆,由各单位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办理入编手续,对经批准购置超编的公务用车,列入临时编制管理。对未经批准购置超编的公务用车,自本《规定》下发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超编车辆统一移交给县领导小组处置,逾期没有移交到位的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十九)加强公务用车产权登记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随意调用、借用、占用下级企业或私营企业的车辆,不得将车辆挂靠企业单位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公车私挂、公车外挂、公车下挂、私车公挂。凡有上述现象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在本《规定》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清理到位,逾期未清理到位的,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公务车辆过户须经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公安交警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二十)单位公务用车自购买之日起8年内和行程未达到30万公里的,原则上不得更换新车。
(二十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单位公务用车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核实并登记其购车时间、金额、车辆产权单位和定编等车辆基本情况。
(二十二)严肃公车使用纪律,由县监察局统一制作公车使用标识,发放到每辆公务用车并张贴在车辆的醒目位置,有效接受监督,杜绝公车私用行为。
(二十三)严格公务车辆的处置管理。对更新后的旧车(含报废车辆),除本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量范围内的车辆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可留用外,统一上交县领导小组处置,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本单位的车辆。
(二十四)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后,不得将原单位的车辆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
六、公务用车配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成立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县长担任领导组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人事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
(二十六)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职责为: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对购车资金来源进行核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旧车车况进行鉴定;县人事局负责审核提供购车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状况;县审计局根据需要负责对购车单位有关财务状况组织审计调查;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的配置、购买、更换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十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配备、更换车辆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八)本《规定》中公务用车的编制数不是各单位必须达到的车辆数,具体由县领导小组严格控制。县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配车条件而未购置的,县财政在安排单位公用经费时予以适当补助。
(二十九)本《规定》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