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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办[20*]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县道、镇道、村道)。本办法所指公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渡口及便民候车亭、招呼站牌和其它辅助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养护职责
第三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受益,谁养护,养管并重”的原则,实行县道市管,镇、村道路镇(街道)管,各负其责。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划;
(二)审核上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
(三)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在市交通局领导下负责实施全市县道管理养护,并指导各镇(街道)进行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县道管理养护,编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对镇(街道)公路养护人员技术培训;
(四)负责对镇(街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镇(街道)负责镇、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成立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组织,由镇(街道)安排在职干部兼任;
(二)负责筹措镇、村公路管理养护及维修经费;
(三)负责实施镇、村公路管理养护和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镇、村公路养护承包给中标单位或沿线农民,并签订管养合同;
(四)负责辖区内村村通道路上限宽路墩的安全工作(标准红白相间)、路肩培护、便民候车亭、招呼站牌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市交通局和各镇(街道)分别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县道管理养护资金来源:
(一)县道养护工程经费由省交通厅全额拨付;
(二)县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市财政年度预算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和上级交通部门返还的小机养路费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
(一)市政府每年对各镇(街道)镇、村公路养护达标的,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中切块每公里补助500元;
(二)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镇、村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三)镇、村公路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民营企业以及个人捐赠养护资金。
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必须按公路管理养护规定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管养的序时进度拨付养护资金。
第十一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各镇(街道)统筹管理,实行帐务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章管理养护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坚实,路肩培护完整,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行车安全顺畅,确保道路处于良好状态,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三条市、镇(街道)对所管养的水泥(油)路、砂石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确保路面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各类路面和沿线桥涵养护具体要求:
(一)水泥砼路面:
1、经常性清扫路面,整修路肩,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3、对路面麻面、露骨、坑洞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治。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砼板,应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
5、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应及时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经常性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3、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4、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进行基层补强,面层用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洞大补,圆洞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砂石路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2、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层层回填,达到原设计拱度和强度;
3、保持路面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
(四)桥涵养护:
1、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清扫,保持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和涵洞不堵塞;
2、加强桥涵管理,定期检查桥涵技术状况,对险桥危涵及时加固或重建,不能及时加固或重建的应设立限载、限速等警告标志;
3、保持桥、路衔接平顺,无跳车,无隐患,有问题及时处理;
4、桥梁栏杆撞断,砼剥落,桥面铺装损坏,墩台浆砌块石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5、对桥涵受力构件砼老化,截面变形,构件松动、开裂,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进行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
6、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须逐步完善公路交通标志(如禁令、警告、指示、指路标志)的设置,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不断推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经验、新技术;改革落后的管理养护方式,逐步推行快捷的(如道班清扫机、割草机等)机械化养护新方法。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镇、村道路控制区(路边沟外5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和修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征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交通部路政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持路面畅通,路面无打场、晒粮现象;
(二)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三)无侵占公路边沟、路肩、边坡及公路用地行为,无擅自开设交通道口、人行路口行为;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违章建筑,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路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占路为市等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和举报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市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的实施、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路政管理和管理养护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构造物状况、路政管理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各镇(街道)管养的道路应及时向相关镇(街道)通报检查结果,督促其及时管护,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都要按照各自管理养护职责对辖区内的专职养路队每月进行考核,养路队对招聘的员工实行承包责任制,每月对其出勤率、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镇(街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管理养护组织、人员、资金及时到位,且管理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合理的;
(二)全面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三)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四)镇道、村道管理养护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五)便民候车亭及招呼站牌管理完善,无损坏、无被盗等不良现象,或出现损坏、被盗时能及时修复,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追查相关责任:
(一)管理养护组织、人员、资金没有及时到位的;
(二)在全年检查中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明显下降的;
(三)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未进行及时修复的、引发重大相关安全事故的;
(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查处,路产路权受侵犯严重的;
(五)便民候车亭及招呼站牌出现损坏严重,相关辅助设施被盗等现象,未进行及时修复,周围环境不清洁卫生,且未落实责任制的。
第二十五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