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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建设管理,营造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我市境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集镇和村庄。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建制镇、非建制镇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本办法称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三条凡在村镇进行的各类建筑活动,包括各类建筑、公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管理,以及乡镇其它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的村镇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村建办)并有专人负责村镇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对于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或扩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应进入建设管理程序须履行和完善以下手续。
(一)报建
(二)勘察
(三)图纸设计
(四)图纸审查
(五)确定施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确定后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六)办理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符合国家监理要求的工程,办理监理手续
(七)申领施工许可证
(八)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限额以上工程的勘察、图纸设计必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施工必须由符合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建。严禁无资质勘察、设计,无资质施工、越级施工。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第七条限额以上工程,必须履行图纸审查,并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或采用建设局审查批准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不按上述规定的,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第八条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设计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发变更设计通知书。涉及建筑规模、内容、标准的重大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开工时村建办应到现场监督放线。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建设局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各乡镇村建办对限额以上工程应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善建设管理程序、加强监管,并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散失或侵占。
第十一条限额以上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所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村镇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称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并到村建办办理报建手续,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限额以下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使用规范设计图集或相关管理部门推荐的标准图纸严禁无图纸施工或不按图纸施工。
第十四条限额以下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取得《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工匠证书)的个体工匠承建,严禁无资质承揽工程。建筑工匠承接工程必须与业主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并到村建办备案。
第十五条乡镇村建办对限额以下工程要加强监管,经批准开工的工程,要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程完工后,村建办要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乡镇村建办要加强对个体工匠的管理,要通过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工匠的业务技能。要通过鼓励个体工匠联合组建劳务公司等方式,不断壮大本乡镇的建筑业。
第三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村镇的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首先应搞好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集贸市场、停车场、垃圾站、公厕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道路进行建设。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进行翻建时,要退出道路红线,乡镇人民政府拓宽道路时,沿街两侧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或拖延。
乡镇村建办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护、养护道路作业外,应与公安机关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再行施工。其它单位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经乡镇村建办或公路部门同意后,办理挖掘手续,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九条新建水厂要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在村镇建设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分别予以责令改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
(三)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企业被降低或取消资质后仍按原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的;
(六)未按法律规定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
(七)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八)建设单位未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工程造价2%—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而自行发包的;
(二)应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三)转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
(七)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对(四)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3‰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经和高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五条妨碍、抗拒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