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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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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4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第三条救助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包括癌症、瘫痪、中风、植物人、帕金森、肾衰竭、器官移植、重症肝炎等病种,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大病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本办法第二条救助对象中(一)、(二)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三)类人员为3000元。

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原则上大病患者全年不超过8000元,常见病患者全年不超过3000元。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适当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第四条要求救助的城市居民须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抚证》和身份证及相关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在街道(乡镇)范围内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救助工作按年度进行,一年一次,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五条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市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和上级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筹集并及时拨付资金,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卫生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为救助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惠的医疗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依法、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由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