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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招商引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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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招商引资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实现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新突破,推动“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确定考核指标原则

考核范围为:全市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含“三权”单位)。鉴于乡镇、街道区位、经济基础和市直部门工作职能等各不相同,因而在考核指标确定上实行区别对待。

二、考核办法及计分方法

1、实行引荐单位初始引荐登记制。引资单位在项目引进之初,到招商办填写《招商项目引荐登记表》,共同引资的工业项目单位不超过2个,其它招商引资项目只计算在一个单位名下。

2、采取百分制专项考核办法。完成年度任务指标为100分,超过年度任务1O%可增计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年度任务每减少1%,扣减1分。考核得分与岗位目标制考核挂钩,招商引资考核分值占该单位年度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权数的25%。

3、有关考核认定范围及标准另行制定考核细则。

三、奖惩办法

1、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招商引资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和市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招商引资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合理节约使用。

2、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调节基金。为增强全市各级干部抓招商的责任心,从20*年4月起,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在职负责人均要从省标工资中每月拿出60元作为招商引资奖励调节基金。同时,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都要向市财政上交该项基金,具体为:乡镇街道目标任务在4500万元以上(含4500万元)的交2万元,任务800万元的交1万元,任务500万元的交8000元;市直部门任务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交5000元,200万元以下的交1000元;“三权’’单位鉴于未收个人奖励调节基金,单位所交基金比照市直部门的标准,增加一倍。年终凡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将全额退还奖励调节基金;完成60—99%的退还一半;完成任务60%以下的,则不再返还,直接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奖励调节基金集中使用。

3、奖项设置

(1)任务奖。责任单位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分值满10O分的得任务奖,任务奖分为四档,任务在4500万元(含4500万元)以上的责任单位为一档,任务奖为2万元;任务800万元的为二档,任务奖为1万元;任务35O一550万元的为三档,任务奖为5000元;任务200万元的为四档,任务奖为3000元。一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2000元:二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1000元;三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500元;四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300元,按超额比例以此类推。

(2)特别奖。对弓I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对项目的弓I荐人实行特别奖励,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引资奖。对直接引荐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引入企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总额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内资项目200万元以上不到500万元的奖励2‰;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奖励3‰;1000万元一3000万元奖励4‰;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外资项目比照上述标准增加1个千分点比例。奖金来源按投资项目的税收归属,由受益单位列支。

4、特别奖、引资奖可兼得。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获任务奖的单位,任务奖分配按责任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奖金总额中30%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奖励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同时,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者,市委、市政府还将给予表彰、记功等精神奖励。

5、从20*年起,第一年未完成招商引资考核指标的责任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同时取消综合先进评比资格,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第2年仍未完成任务的,实行黄牌警告,直至采取组织措施。“三权”在上的部门和单位,凡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取消其参加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四、组织实施

1、成立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组,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年终考核由考核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计委、招商办、岗责办、西城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共同参与。

2、严格考核奖惩。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本办法自20*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