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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及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县科技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根据县科学技术奖评审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在县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县科学技术奖评选条件和设置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成果的人员;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人员;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组织;
(六)促进我县与县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或与我县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县外、境外人员和组织。
第八条县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每次评选1人,可以空缺。
县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县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科技局认定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规定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专家进行初审,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限额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评审组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县科技局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县科技局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媒体上刊登公示公告,公示期为7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提出。
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县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标准: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县财政设立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以后视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科技局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