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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市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有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年老父母。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我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要求,我县农村低保待遇实行差额补助。要强化各项措施,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补助标准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将保障对象差额补助分为三类:一类月补差额为50元;二类月补差额为40元;三类月补差额为15元。补助金实行分类划档,就近靠档。
第九条对于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的;
(三)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四)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五)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家庭;
(六)单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的;
(七)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十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按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将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要到低保申请人家中逐户核实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救助资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自批准之后的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领取低保金。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各乡镇要逐步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低保中心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县级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与区县7:3比例分担。县财政局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民政局会同县财政社保机构,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民政、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拒不审批或拖延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