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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我县民生工程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结合我县已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现就我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患大病且住院费用在3万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三)急性脑中风;
(四)重型肝炎、并发症;
(五)艾滋病;
(六)晚期血吸虫病;
(七)重症精神病;
(八)严重心脏病;
(九)晚期肺结核病;
(十)重症慢性病;
(十一)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一)我县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因患以上病种,需住院治疗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即病历、化验单或病理报告单),给予1000元的医疗救助,申请救助时间在住院前或住院期间。
(二)以上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按比例给予补偿外,县民政局再按未补偿费用的10%给予救助,补助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补助。
(三)其他患大病,重病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比例给予补偿后,县民政局按未补偿费的10%给予救助。
(四)各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
四、救助办法
(一)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视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财力状况,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二)对于符合二次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经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障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凭合作医疗办或劳动保障部门的补偿证明,民政局再按比例给予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对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2、县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3、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二)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资金,由民政局商财政局后,由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送财政局复核后,由财政局按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
(三)医疗救助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财政局会同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工作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的,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各界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