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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药品安全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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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药品安全考核制度

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这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民生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市20*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政办〔20*〕46号)和《*县20*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实施意见》(*发〔20*〕4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县20*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附后。

三、考核程序

(一)年终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三)对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经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考评。

四、考核要求

(一)牵头考核单位及有关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对待,严格执行。被考核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考核工作的开展。

(二)被考核单位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