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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村改居人员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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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村改居人员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村改居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改居人员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黟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改为居民委员会的原村民委员会所属村民。

第二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三条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非农户口的劳动就业年龄段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村改居人员在村改居后的三个缴费年度内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养老生活补助

第五条建立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制度。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实行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制度。

第六条符合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的条件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由本人向所属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从次月起,由县财政部门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

第七条已享受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的“两劳人员”在服刑期间暂停领取居民养老生活补助,服刑期满后的次月,恢复领取居民养老生活补助,服刑期间的居民养老生活补助不予补发。

第八条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由政府和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县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所有被征土地村、组集体留存土地补偿费中提取;个人出资部分自筹解决。

第九条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筹集具体标准为:县政府为每人出资7200元,村、组集体为每人出资7200元,个人出资3600元。

第十条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乡镇统一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设立“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经办机构不得从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

第十一条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个人出资部分建立个人帐户,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县政府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建立统筹帐户。

第十二条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先从个人筹集部分中列支,个人帐户支完后,再从统筹帐户支付。参加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领取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参加村改居居民养老补助的人员户口迁出本县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本人,终止享受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资金个人出资部分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在村改居后6个月内到当地乡镇政府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村改居时尚在劳改期间人员回归后6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四条村改居时,列入保障对象的人员、参保方案、缴费标准要予以公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的筹集体、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以及违规挤占、挪用村改居居民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缴不当所得,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