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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申请专利,提高我县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县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列入科技三项费用计划,主要用于本县专利申请费、费等费用资助。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金的资助金额为发明专利每件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资助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
(二)专利权属明确。
第六条凡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应向县科技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写“*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专利资助申请实行全年受理,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材料,县科技局审查后,核定资助金额,经分管县长批准,在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据后给予付款。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专利申请资助资格,如数追回已资助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经批准资助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在县科技网上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