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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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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一)上级拨付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三)经县政府批准整合用于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等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简称“新农办”)共同管理。

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负责对项目的审批、指导、监督。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县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为改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项目工程建设补助。

3.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4.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一村一品”、“多村一品”等特色产业补助。

2.传统文化、传统手工艺品、小食品等特色的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补助。

3.发展乡村旅游补助。

(三)村容村貌整治方面补助。

开展村容村貌整治以及美化、绿化、亮化工程等方面的补助。

第五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专项资金采用县级报帐、乡级代付制,并有专人管理,县、乡镇均建立资金总帐和明细帐,确保各部门、各类别的资金有明晰、完整的反映。县财政部门负责报帐业务核算。

报帐程序和方式参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项目资金的整合

项目资金是指对上级安排我县的部分涉农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组合,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一)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进行适度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领导组批准后,由县财政、主管部门与新农办联合发文下达。

(二)县直各部门,在县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资金支持额度,并向上级申报争取项目资金。

(三)对审批权下放和切块安排的上级专项资金,以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八条整合资金的管理

(一)经县领导组批准整合的资金,由县财政拨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和相关部门与新农办联合发文下达。

第九条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不再安排其他新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各乡镇、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县新农办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并报县新农村建设领导组。

县新农村建设领导组负责组织验收,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一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项目区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