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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评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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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评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全县农家乐旅游的健康发展,有效引导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规范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家乐旅游示范户,是指村民合法利用庭院、果园、花圃、渔场、农场等农、林、牧、渔业自然生态和乡村人文资源,以开展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等农村特色体验活动为主要旅游经营行为的经营户,在经过本暂行办法评定和管理的基础上,被认定为具有示范和推广意义的农家乐旅游示范户。

第三条农家乐旅游示范户的评定,依照《*县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实施标准》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评定申请:

(一)居住建筑物和附属物处在古村落保护规划限定范围内。

(二)未取得合法土地、房产权证的经营户。

第四条由县旅游局牵头,县农业委、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卫生、物价、*、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评定小组,负责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

第五条申请县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评定,采取自愿原则,由经营户向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实施标准》进行初审达标后,向县评定机构推荐。

第六条评定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县农家乐旅游示范户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营户开展住宿服务的还须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证明书;

六、服务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七、经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县评定小组实行每两个月集中会审办理制度。县评定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报告后,提交县评定小组进行集中会审,认定达标后作出批复,向经营申请户颁发示范户标志牌。

第八条县评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程办照(证)服务。

第九条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经营示范户应自觉接受县评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县评定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资格,收回标志牌。

被取消的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

获得农家乐旅游示范户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有效投诉,经查属实后由县评定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示范户资格,并收回标志牌。

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由县评定机构取消其示范户资格,并收回标志牌;触犯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达到市星级农家乐旅游示范户标准的,由县评定机构向市评定机构推荐参评市星级农家乐旅游示范户。

第十二条被县评定机构认定的农家乐旅游示范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00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