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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建筑业用材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业提供一个良好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业(含修缮业、装潢业等)需要使用木材的,均纳入本县木竹限额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木竹包括杉、松、杂原材和毛竹以及木竹成品、半成品。
第四条林业部门是建筑业使用木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建筑业用材的审核审批工作。
森林公安机关须将建筑业使用木竹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建筑项目发包单位应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建筑业使用木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建单位在施工前须主动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承建工程所需木竹及其使用情况的证明资料,经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后介绍到有木竹生产计划的乡镇购买。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工地和施工项目经理档案,对建筑工程使用木材跟踪服务。
第七条承建单位购买木竹或委托他人购买木竹,必须经当地林业站检验,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运输。
承建单位向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购买木材半成品,应向其索要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第八条建筑业使用木材费金征收标准:木材使用量×木材征收基价×林业费率×80%。
第九条承建单位在外县调运入境的木材,也应提供相应的木材合法证明。
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建筑用材管理日常服务工作,积极为工程承建单位安排介绍有木材生产计划的乡镇,及时做好木材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结束后,由承建单位提出工程使用木材验收请求,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在3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出《木材查验合格证》,并对该工程剩余木材、下脚料进行检量,登记存档。
第十二条承建单位有私收乱购行为或者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9*年公布的《*县建筑业使用木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