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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创业绿卡”的企业和人员,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驻*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完善政策协商沟通机制。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符合《*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保证政策、规定相互配套、便于操作,防止政出多门、相互抵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政策、规定等,必须明确一个主要责任部门,协调处理政策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并实行首问责任制。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委、县政府备案,并抄送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优化办)。
第四条规范行政行为。
(一)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公开办事程序,编制目录,保留和取消的审批项目、收费标准应及时公布。对企业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滥施行政处罚,必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执法随意性,严格按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公正、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不受追究。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和依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并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企业有权拒绝一切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开展考评活动,实行报批、备案制。
(一)除涉嫌违法犯罪或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二)对持有“创业绿卡”的企业进行检查时,事先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书(包括检查内容、时间、依据、检查人等)。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检查计划书须报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属工业园区外的企业,检查计划书须报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批准,由县优化办填写检查通知书,持通知书开展检查。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三)对企业开展考核、评比、达标、升级、培训等各类活动一律实行备案制。行政机关应事先将相关的工作计划、依据等送县优化办备案,凡没有备案的活动,企业有权拒绝。
第六条创建绿色通道,治理公路“三乱”。
交警、交通、林业等部门对外地途经或外来投资者在本县营运的车辆,无明显违章行为不得随意拦截检查;对确有违规行为需要查纠的,以教育为主,不得随意罚款,确需罚款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第七条切实保护投资、经营者主体的合法利益,有下列情形者,企业法人和业主有权拒绝或举报、投诉。
(一)违纪违规罚款、扣押物品的;
(二)罚款、扣押物品不出示证件和开具规定票据的;
(三)向企业、业主推销书报、资料、物品的;
(四)强买强卖,违背企业和施工单位意愿,强行供应材料或为企业和施工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
(五)违背企业和经营者意愿指定中介单位从事有偿服务的;
(六)其他违背企业和经营者意愿任意增加企业负担的。
第八条实行优化环境质量评估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内容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每年年底由县优化办牵头组织本县境内有关企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服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满意率排在参评单位前三位的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后三位的为不合格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行政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连续两年进入前三位的,由县政府予以奖励。县直部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对领导班子采取组织处理;驻*单位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一切文明、先进单位称号,宣布该单位为*县人民不满意单位,并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将其主要负责人调离。
第九条实行优化环境责任制。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优化环境责任体系。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优化环境工作的任务、责任和要求,上下联动,层层落实;各乡镇应为本辖区内的企业搞好服务。对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机关一般应在10日内查结,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县优化办。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提前报县优化办批准,并向投诉和举报者说明理由。
第十条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凡公务员(含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举报、投诉有侵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人,应从严从重处理。其他人员被举报、投诉有侵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侵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凡同一单位内或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侵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一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一年内发生一次的,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发生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直至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凡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为举报和投诉者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