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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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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规范农村机动地管理,依法保护集体、农民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不合理机动地承包现象的发生,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留用的机动地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发包程序、承包收入等要严格坚持:面积核实、收入入帐、承包竞标、调整申报。

第三条机动地的权属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权属关系。

第四条机动地要严格按《*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五条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的,承包期限按开发“四荒地”的政策规定执行,其承包费收入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动地的范围

第六条集体机动地的范围:

(一)集体预留的耕地。

(二)农户自愿退包和无力经营的耕地。

(三)依法收回的耕地。

(四)属集体所有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四荒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第三章村集体机动地的用途

第七条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

第八条用于调整合法新增人口承包用地。

第四章机动地的管理

第九条机动地的面积要经镇街道农经站核实、登记、注册,村、组建立机动地台帐。

第十条机动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以本组织成员为主,本组织无人承包时方可对外发包。

第十一条机动地竞标,需经镇街道农经站审批备案。地块名称、面积、招投标时间要提前3天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每块地的底价要通过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站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由村民委员会财务人员经办,其他人员无权办理。收取的承包费实行村帐镇管,并纳入集体经济帐内核算,不得坐支、转移、私设小金库或挪用。收取的承包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农民公布。

第五章机动地发包程序

第十三条村、组发包机动地,必须向镇街道农经站写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农经站派人参加,召集本组织全体成员大会以公开、公平、公正招标发包。未经招标程序,私下发包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十四条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方式必须在招标现场一次交清当年的承包费,否则,不予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机动地发包必须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村委会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申请合同公证的,应予以公证。

第十六条机动地只能发包给直接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借机动地发包之机“空包空转”渔利者,应终止其承包合同。对损坏固定设施的,按实际造价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期,原则上为一年一发包,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发生合同纠纷的,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公布后,其它与此办法相抵触的机动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