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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集体水域滩涂发包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水域滩涂发包是指各镇(街道)、村(居)、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者本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发包方必须是对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除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订立水域滩涂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循民主公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水域滩涂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但不得改变水域滩涂的集体所有和农业用途。
第七条承包开发水面、滩涂、洼地等发展养殖生产的,承包期一般不短于五年。
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有优先承包权。
第八条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及其经营方式、收益、承包期限和条件等事项,由本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专业性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办法应当经过本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已经开发尚未签订合同的荒滩、水面,坚持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承包合同手续。
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向本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本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九条集体水域滩涂发包应实行公开竞标、公开招标,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对投标个人和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现场开标、当场宣布公开中标者,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合同书中明确水域滩涂经营范围和承包者的责任权利,交纳合同履行保证金,细化、量化承包管理措施。
集体水域滩涂发包竞标会镇街道一般应有司法所、水产站派员出席竞标会,并对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使水域滩涂发包工作得以有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第十条公开,是指水域滩涂承包过程中,必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防止暗箱操作,包括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公平,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公正,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个承包方。
第十一条合同约定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交付定金、提供财产抵押或者保证人,交付定金、提供财产抵押或者保证人签字盖章后,承包合同成立。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街道)批准。
第十三条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承包合同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由区级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五条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不得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有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承包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也可以向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