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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好我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发〔20*〕12号、*组字〔20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村干部是指经过区委组织部核定在编和核定编制以前经过组织任命,享受固定报酬,现仍健在的离任村(大队)干部。
第三条补助对象和标准:
补助对象为在村工作连续满*年或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正常离任且没有固定收入的村干部,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周岁时,按月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任职年限,分档次确定:
1.任职累计1*年以下(含1*年),正职月补助*0元,其他干部月补助30元;
2.任职累计16—20年(含20年),正职月补助70元,其他干部月补助*0元;
3.任职累计满21年以上,正职月补助100元,其他干部月补助70元。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以后,在村连续工作不足*年或累计不足10年,正常离任的村干部,按照正职每年*00元,其他干部每年300元,累计计算其任职年限(工作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年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本办法施行以前,达不到享受月生活补助年限的村(大队)离任干部,仍由各镇街道按照本地原办法执行。
第五条离任村干部任职及任职年限的确定:
1、任职及任职时间以职务任免的文件或调查核实后的公示结果为依据。
2、原任村(大队)干部经镇(原乡)党委、政府以上组织选调到本镇(原乡)机关任中层以上干部、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在本辖区内乡镇集体企业任厂(场)长、经理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时间,可计算为任村正职时间;选调任其他职务时间计算为任村其他干部时间。
3、在村临时主持正职工作期间年限不计算为正职工作年限;交替任职的,只能按照一个职务计算任职年限,任正职时间可累计计算为其他干部任职年限,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兑现补助。
第六条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离任村干部定额补助帐户。定额补助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筹集。其中,区财政承担60%,镇街道承担40%。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季划拨到各镇街道。
第七条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须经个人申请,村级公示、申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区财政局备案,由镇街道按季发放。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任村干部,其集体缴纳部分的享受标准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到补助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执行原补助方式,但不得再享受离任村干部补助。在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在村干部岗位上离岗时己由乡镇街道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待其补偿金进行冲抵后再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第九条其他。
1、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申报、审批和发放,必须严肃纪律,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享受生活补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离任村干部享受生活补助后,凡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被判刑的,一律取消补助;不配合镇街道及本村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或在党员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报镇街道党(工)委按程序报批并予以取消;享受生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死亡后,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