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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大病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导致生活更加困难问题,区政府决定开展特困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原则:坚持治病助困、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实现救助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大病救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原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与救助范围、标准
第三条救助专项资金来源:区送温暖领导小组每年从送温暖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0万元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和接受社会各界个人和团体捐赠。
第四条救助对象:本区范围内现已关停并转的原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中患大病、重病的特困人员。
第五条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
1、门诊病人:指患有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排异。
2、住院病人:指恶性肿瘤、肝硬化代偿期、高血压病Ⅲ期以上、糖尿病并发症、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精神病维持治疗期(系指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无自杀行为的抑郁病)、帕金森氏病、运动神经病。
以上门诊,住院病人年医疗费用超过500元部分(门诊1000元)按50%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累计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实行年度申请制,逐级申报,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报一次。
2、特困人员(重病患者)或其家属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居委会或原属系统工会,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填写《*区特困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受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限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或由此三家医院建议转院治疗的其他二甲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书、转院治疗建议书、住院证明、住院发票(尿毒症透折、肾移植术后排异除外)、病史资料、费用清单、身份证和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原企业主管部门证明复印件等,报区特困人员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区特困人员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及时报区特困人员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4、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确定后,区特困人员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原属系统工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一周,必要时特困人员区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入户调查,无异议后即通知救助对象到特困人员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救助金。
第七条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依法追回救助金,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区特困人员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与区送温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大病救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大病救助资金由送温暖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结转下年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特困人员大病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