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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区直改制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市直改制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33号)精神,结合区直改制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区直改制企业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登记、审批、公示制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区直改制企业改制基准日在册职工(含本企业改制基准日在册职工的遗属);
(二)非本人原因而未购买本企业房改房的职工;
(三)无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人均收入。
第五条下列人员纳入分摊家庭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到申请之日起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二)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因公死亡的夫妻一方或未婚子女。
第六条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购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共有住房;
(二)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三)领取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除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七条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
(二)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三章申请、销售程序
第八条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直改制企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等。
第九条申购顺序:
1、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地块的区直改制企业拆迁户;
2、区直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含病退职工);
3、父(母)子(女)均为区直企业改制基准日的在册职工;
4、按工龄长短顺序(工龄以本企业改制基准日置换身份时的工龄为准,夫妻双方均为本企业改制基准日的在册职工,按工龄长的一方计算;工龄相等的申购对象,对其身份证号进行随机摇号确认)。
第十条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向区中小企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中小企业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中小企业局在其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调查核实无误的,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具准购证明。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条件时,应办理预售许可,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销售,开具专项发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