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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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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放经营许可证,负责批发企业、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严把登记注册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市*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批发管理

(一)批发企业必须取得省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批发企业必须到具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货,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固定供货厂家的资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应当送市安监部门备案,并到市安监部门领取专用标识由厂家在生产过程中粘贴。批发企业进货前填写申请购货审批表,在不超过储量的情况下,由市安监部门专管人员签字后,到*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有关手续。货物运回后,市安监部门烟花爆竹专管人员查验入库,*部门专管员收回该批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五条零售管理

(一)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零售网点按照"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合理布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2个,小集镇3-5个,乡镇政府、办事处所在地集镇不超过20个,且不能正面相对。存储烟花爆竹,零售兼营点的数量不超过10件,专营店不超过30件。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带设立零售点。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运输管理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取得市*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数量。

(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驾驶、押运、装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八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实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其中,批发企业6万元、零售经营者500-2000元。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加强监管。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零售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批发业务。零售经营者必须在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资格的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进货。由市安监部门组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监管工作专班,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安委会定期组织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十条月报制度。批发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日向市安监部门报送上月进货、销售流向等台帐。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后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依照职权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未经工商登记,擅自经营的;

(二)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

(三)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四)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五)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

(六)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办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十三条市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