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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的战略布署,统筹规划*区商业格局,本着特色经营、错位发展的原则,精心打造*路特色街,鼓励国内外客商到*路投资兴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对新入驻的符合*路规划发展特色的客商,如休闲、娱乐(洗浴、宾馆、茶吧、酒吧等)、餐饮,当年上缴税收在1万元以上,休闲、娱乐类前两年按其构成*区财力部分的50%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25%奖励,餐饮类三年内按30%奖励。
二、对已在*路经营的符合*路规划发展特色的客商,经管理办公室确认后,自批准之日起享受与新入驻企业同等待遇。
三、对在*路主街周边的干街(*坡、*街城墙段、*街、*寺街、*路**
四、对在*路落户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超市、特色店、连锁店等大型商贸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3万元以上,前两年按其构成*区财力部分的30%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15%奖励。
五、对在*路周边干街开设的成规模的专业市场,如妇幼儿童专业街区、古玩专业街区、服装专业街区、旅游产品专业街区等,当年上缴税收在3万元以上,前两年内按其构成*区财力部分的30%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15%奖励。
六、对原已在*区纳税的企业,在*路新办企业,新办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当年上缴税收达到上述类别所规定的税收上缴额度的,可享受相应类别的奖励。
七、*路企业税收奖励考核工作由*路特色街管理办公室初审。并报请区政府批准。
八、本优惠政策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暂订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