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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政〔20*〕12号)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污水处理厂建设期内:生活用水0.6元/M3,工业、行政事业用水0.7元/M3,经营及特种行业用水1.0元/M3,已有污水处理设施、且尾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的企业用水0.40元/M3。
(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征收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法核定。
三、征收方式:
(一)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建委委托新东方水业有限公司随水费按抄表计量征收。
(二)使用自备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管理办法:
(一)缴纳污水处理费是每个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各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对逾期未缴、少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建设、水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连续三个月欠费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供水;拒缴污水处理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每月5日前全额缴入县财政,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对负责具体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在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后,县财政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代征手续费。
(三)污水处理费自开征之日起,取消县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县环保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对超标排放污水的,由县环保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考虑到少数居民的承受能力,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月免交8吨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具体操作由县建委负责。
(五)企事业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或其他相应标准,并按规定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六)县财政、水务、物价、建设、环保、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确保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