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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争取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来我区投资的本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包括区外境内投资者来我区投资的资金及其他资产(简称内资)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我区投资的资金及其他资产(简称外资)。
第二章鼓励外来投资
第四条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一)项目用地优先预审、优先报批、优先供地,供地价格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矿产资源开采除外),从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后3年按30%奖励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国内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企业到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前2年按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投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大型购物中心、四星级以上酒店、旅游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2年内按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创办高新技术产业。
对国家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兑现优惠政策。经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在我区投资兴办第四至第六条之外的其他项目(不含房地产),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新办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5年,以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为计奖依据,年纳税10万-5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前2年分别给与20%、30%的奖励,后3年分别给与10%、20%的奖励。
第八条鼓励投资者整体收购破产、停产、经营性亏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收购价可按资产评估价格最高优惠20%。
第九条建立优化投资环境机制。
建立“全程服务”制度。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区领导包联和有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制度。
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帮助投资者办理用地、规划、环评、安全生产等手续。凡属区内审批事项由区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以上有关手续由区跟踪服务小组全程协办。
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收费、检查,规范收费、检查行为,避免同一事项的多头、多级重复检查。
对外来投资者的每起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通报协调、处理情况。对查有实据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章引进外来投资奖励
第十条奖励对象可以是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引荐者)。
第十一条获得引进外来投资奖励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引进的投资按批准或约定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二条引进外来投资奖励范围: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比重达70%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建设项目;
(三)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贸流通、仓储、餐饮、娱乐业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种植、养殖业项目。
第十三条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标准:
(一)工业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为计奖依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20‰给予奖励,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10‰奖励,超过1亿元至2亿元部分按4.5‰奖励,2亿元以上部分按2.5‰奖励,2亿元以上部分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为计奖依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22‰给予奖励,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11‰奖励,超过1亿元至2亿元部分按5‰奖励,2亿元以上部分按3‰奖励,2亿元以上部分奖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大型专业市场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为计奖依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按8‰奖励,超过2亿元部分按4‰奖励,2亿元以上部分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商贸流通、仓储、餐饮、娱乐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8‰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星级酒店项目奖励标准另议);
(五)种植、养殖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8‰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已在我区完成初期投资并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用自有资金(各种财政性扶持和担保贷款的资金除外)新增扩大规模或技改投入,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2‰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引荐者资格确认:
(一)引荐者资格的确认以投资商意见为主要依据。引荐者原则上只有一个。确属多人(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引荐人(组织)登记表时协商分割比例,且共同引荐者不得超过3个;
(二)引荐者应到区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组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经投资客商签字确认后交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备案;
(三)奖金由引荐单位获得的,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不得低于获奖总额的50%;
(四)引荐者应为引荐项目搞好全程服务,并每月书面或口头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申报及审核
(一)引荐者应提供如下资料:
1.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外来投资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企业印章;
2.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账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3.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物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须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4.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5.依托当地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在工商部门变更注册的证明,依据外方出资比例、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
(二)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认证小组,对项目进展及投资到位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引进资金数量,核定奖金数额,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奖励方式
招商引资实施项目每年奖励一次,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奖金;
引荐者的奖金,内资项目以人民币兑现,外资项目按区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兑现。
第十七条奖励监督
对区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者,将其名单和引进的项目予以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兑现奖励。
第四章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个人)评选
第十八条评选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十九条评选条件和方法
评选条件:单位需完成自定目标;个人由有关单位推荐。
评选方法:采用分项计分、超额加分、累加计分的办法,按总分高低评定先进级次。
第二十条评选计分办法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评选计分办法:
1.招商引资总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完成自定目标为基数,完成基数的计60分,达不到的不计分,超额部分每超额1个百分点加2分,上不封顶(房地产项目折半计算);
2.工业项目所占比重。完成工业项目投资占招商引资年度计划目标的比重达50%的计50分,不足50%的每5%计4分,超过50%的,超过部分每5%再加计4分;
3.境外资金。每引进境外资金(不含外国政府及商业性贷款)5万美元计1分(其它外币按到账时汇率折算成美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
4.市外项目所占比重。市外投资项目占招商引资总量80%的计40分,不满80%的,每5%计1.5分,超过80%的,每提高5%再加计3分;
5.统计报表。按时准确报送符合要求的月统计报表的计5分,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6.经确认属实的外商投诉事件,每发生一次扣除责任单位5分;
7.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区直单位评选计分办法:
1.区直单位引进资金每100万元人民币计10分(房地产项目折半计算),是工业项目的再加计20分,上不封顶;
2.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目标且超过上年实绩的,每增加10%计1分,不满10%不计分,加满30分为止;
3.引进境外资金(不含外国政府及商业性贷款)每5万美元计1分(其它外币按到账时汇率折算成美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
4.按时准确报送符合要求的月统计报表的计5分,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5.经确认属实的外商投诉事件,每发生一次扣除责任单位5分;
6.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二十一条等次设定
对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突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单位,分别评出先进单位若干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由区委、区政府授予“颍东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区委、区政府授予“颍东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委、区政府授予“特殊贡献奖”。
第五章招商引资统计
第二十二条统计范围
(一)以下项目列入统计:
1.内资: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购买机器设备、新建厂房等实物投资以及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投资;已在我区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
2.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
(二)以下项目不列入统计:
1.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建设债券、扶贫救灾资金以及物资、设备等;
2.中直、省直的电力、电信、邮政、移动通信、联通、铁通、石油、石化等企业,因其业务自主扩张需要,在我区投资设点扩大规模的投资;
3.由国家、省交通公路部门规划、投资建设,经过我区境内的道路、桥梁等项目所使用的资金;
4.在我区投资的区外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
5.在乡、镇、街道或区经济开发区相互之间迁移的项目;
6.未经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污染项目和安全生产不达标的项目;
7.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商贸流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入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其它项目。
8.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各类基金会等捐赠的款物或通过省级相关部门转发的各类捐赠款物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捐赠的款物;因特殊突发事件遭受损失而接受的捐赠款物。
第二十三条统计依据:
(一)实际到位的内资以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据和区外投资者实际使用的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为证;
(二)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计算;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投资的,以原购货发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
(四)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其中直接利用外资以具备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且经区商务办公室报市商务办认可的数字为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有关部门的批件和财政部门拨出的单据为准;
(五)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
(六)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其可汇出境外的利润来我区再投资的投资额视为境外资金。其投资额以该三资企业属地的外汇管理局的证明和我市有关银行出具的证明计算。
第二十四条统计办法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单位须在每月28日前将本月内资到位情况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每月月末将本月外资到位情况报区商务办公室,同时抄报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报送时需附下列材料:
(一)《*市引进内资项目统计表》;
(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统计表》;
(三)《*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组织)登记表》;
(四)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人代表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该企业印章;
(五)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账单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六)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物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须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付凭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已建成面积等材料;
(八)种植、养殖类等项目,提供原购买种苗发票复印件;
(九)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无形资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超过25%;
(十)无偿捐赠的,提供捐赠款物的证明、捐赠者的有关材料,以及受赠单位和当地政府出具的情况属实的材料。
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每月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并于次月7日前将上月数字汇总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招商引资统计考核工作,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依据考核小组认定的数额,经复核后报区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