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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单位预算改革,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统筹运用资金能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区财政局管理的预算资金、政府非税资金、各项专项项目资金等。
第二章预算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用款单位在使用时提出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支出”的原则,按序时进度及时拨付。
第四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大额专项项目支出,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及事业发展计划,依据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根据用款额的多少,分别向区财政局申请使用或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需区财政局提出意见的,区财政局按照《预算法》和单位预算的规定,结合用款单位实际情况和区财力状况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般情况下应遵循集体研究原则,0.5万元以下的,单位直接向财政局申请使用;0.5万元到1万元的,单位写出申请,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区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单位写出申请,先交分管副区长提出初步意见,由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批。
第五条凡未列入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区财政原则上当年不再对各单位办理预算追加。确需在年度单位预算以外追加财政预算经费的项目,属于动用预备费范畴的,由各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属于预算变更的,需区人民政府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批。需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的,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般情况下应遵循集体研究原则,0.3万元以下的,单位写出申请,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区长审批;0.3万元到5万元的,单位写出申请,先交分管副区长提出初步意见,由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单位写出申请,先交分管副区长提出初步意见,由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重大项目开支,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先后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支出。
第六条为贯彻落实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规范执收执纪行为,保证执法执纪单位办公、办案经费及时拨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区财政局结合财政收支情况及有关单位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办公、办案经费安排初步计划,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般情况下应遵循集体研究原则,1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1万元到2万元的,经区财政局审核,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区长审批;2万元到5万元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分管副区长提出初步意见,由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先交分管副区长提出初步意见,并由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经费原则上当月不能重复拨付,确需当月重复拨付的,按规定报请审批。
第三章政府非税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的政府非税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按规定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和管理。各用款单位应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提交用款计划,由其审核并扣除政府调控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支出控制比例下达政府非税资金指标。具体审批权限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文件到位后,用款单位报请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批后,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将项目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专户。
第九条各用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作出支出预算和书面申请,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第十条单位争取的办公经费,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