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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农村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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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农村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

为适应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确保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均衡、持续发展,遵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用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热爱教育、献身教育、为人师表的原则。

(二)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立足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和办事能力,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学校建设、适应新课程改革、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管理体制

(一)取消全区农村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制,逐步探索试行校长职级制;

(二)按照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全区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等。

三、管理范围

(一)区教育局管理的干部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校长、副校长、督导员、工会主席以及中层班子成员;

2、初级中学校长、副校长;

3、小学校长;

4、幼儿园园长。

(二)区教育局授权中心学校协助管理的干部

1、初级中学中层班子成员;

2、小学副校长及中层班子成员;

3、幼儿园副园长及中层班子成员。

四、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60号文件精神,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标准要按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予以确定。要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做到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学生数在1200名(含该数,下同)以上、800名以上和600名以上的中小学,分别设置内设机构3个、2个、1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名;学生数在599名以下的中小学不设内设机构,配校长、副校长各一名,教导主任1名;学生数超过2000名的中小学和承担全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中心学校,可增设1名校领导职数。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等。

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执行。

五、选拔任用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献身教育事业。

(二)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校长、副校长,初级中学校长、副校长,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四)各中心学校中层班子成员,初级中学中层班子成员,小学副校长、幼儿园园长及中层班子成员,应具备中师以上文化程度、教师资格,具有小学一级或中学二级以上教师职称和3年教育教学经历。

(五)初任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经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审查合格。

六、选拔任用程序

(一)区教育局管理的干部

1、民主推荐。区教育局派考核组,召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召开推荐会,进行口头推荐和会议推荐。参加推荐会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在推荐的基础上,由区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区教育局派考察组,先进行考察预告,再召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召开考察会,采取书面考察和谈话考察两种形式(考察范围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政、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征求乡、镇、街道党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经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审核后,由考察组提交区教育局研究。

3、任命。任前公示一周后,区教育局行文任命。

(二)区教育局授权中心学校管理的干部

由中心学校向区教育局写出书面报告,并负责比照上述程序组织推荐和考察,将推荐考察情况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行文任命。

七、管理制度

(一)坚持校长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坚持定期考核、交流制度,形成教育系统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二)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明确校长任期内的目标责任,加强任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八、纪律

(一)教育系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十不准”纪律。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领导职务序列和职数配备,不得违背上级有关规定,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