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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制度,发挥各单位(部门)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区委、区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的直接责任单位(部门),均属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基础工作情况,即:含有专人分管、有专职人员、有专项经费、有招商项目、有招商活动、有招商报表;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
招商引资目标分引进境外投资(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和引进市外投资两大类。
(一)境外投资包括:
1、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兴办企业的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投资;
3、境外各类捐赠款;
4、间接利用外资;
5、外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的投资。
(二)市外投资包括:
1、市外以独资方式在我区兴办企业的投资;
2、市外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参股的投资;
3、市外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我区企业的投资;
4、市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在我区的投资;
5、从市外争取的各类贴息、低息贷款的同期行息差;
6、从市外企业中引进的公益性建设投资。
三、考核内容确认
(一)引进境外资金
1、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以外商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2、外商增资扩股,以实际到位的增资扩股额计算;
3、境外各类捐款,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中记明金额计算;
4、间接利用外资,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转贷银行同意衔接转贷的到位资金计算;
5、境外注入资金盘活本区资产的,以实际注入的资金计算;
6、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境外开发商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计算。
(二)引进市外资金
1、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以注册资金中市外单位的实际投资计算;
2、以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投入的,按实际投入资金计算;
(三)境外、市外以实物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投资的,均以海关、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为准。
四、考核标准和方法
(一)基础工作情况20分(含有专人分管2分、有专职人员3分、有专项经费3分、有招商项目4分、有招商活动4分、有招商报表4分),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80分。
(二)实际到位投资情况。
(三)境外投资以市商务局确认数为基数,按当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内资。为了鼓励多引进境外投资,采用境外投资折算成内资方式再乘以2累计的办法考核(房地产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打折考核。
(四)完成年度目标值的,计80分;超过或达不到目标值的,同比例增减。
(五)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加10分;引进农、林、水产业及其加工项目或交通、能源、环保、“三废”利用、城区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项目的,加10分;引进世界500强的企业投资的(商业项目除外),加50分。
(六)引进的资金,如当年撤资的,从引资单位(部门)当年完成的引资额中扣减;后年度撤资的,从其该年度完成的引资额中扣减。
(七)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每月25日前向区招商局报送一次,并提供相关凭证。境外资金以验资报告为据,境内资金以银行到帐单、银行证明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评审证明。外地投资者现金投入以外地汇入本市的银行进帐单或以经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机械设备等实物投入以购物发票或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的实物投入折算额为准;无形资产投入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外方无形资产投入折算额为准;建设项目以工程决算书为据。
五、奖惩办法
(一)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房地产项目到位资金只作实绩考核,不纳入评比范围)。评奖办法以考核得分为依据。
(二)每年对完成当年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分别授予一、二、三等奖,奖励等次根据当年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名额可空缺),并予以奖励。单位(部门)评为一等奖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均奖励人民币2000元,其他班子成员人均奖励人民币1000元;单位(部门)评为二等奖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均奖励人民币1500元,其他班子成员人均奖励人民币800元;单位(部门)评为三等奖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均奖励人民币1000元,其他班子成员人均奖励人民币500元。获奖乡镇、街道其他人员的奖励办法由其自行决定,所有奖金自行解决;获奖机关部门人员的奖励由区委、区政府根据当年招商引资完成情况而定,奖金由区财政支出。
(三)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追回所得奖项。
六、考核工作由区招商局会同区目标办负责,依据区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及本办法,提出考核意见,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七、未列入考核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引进外来投资的,单独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