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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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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费附加管理行为,完善使用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区教育费附加管理的意见》(*财〔20*〕215号),和市教育局《关于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零星土建、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教〔20*〕1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制定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教育费附加使用的计划性、科学性、安全性和高效性,为学校建设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1、加强管理,健全功能;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3、规范操作,提高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严禁挪作他用。即,用于学校购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电教器材、课桌凳等;用于学校校舍维修和道路、运动场、围墙、水电气、绿化等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用于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相关工作,其中教师的培训费不低于5%。

第四条每年七、八月份(暑期),由各校向区教育局提出次年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议书(书面申请报告)。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进行统筹考虑,拟定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区财政局根据年度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给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工程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对投入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由区教育局及项目学校具体负责招标工作。若遇紧急情况或具有安全隐患需立即安排施工的,经区教育局领导同意可免于招标。学校自筹经费且投入在5万元以内的,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经校长签字后可免于招标,相关资料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由区教育局负责。学校自筹经费的,原则上由项目学校负责;不具备能力的,可委托区教育局代为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由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范畴为:购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电教器材、课桌凳等。凡一次性投入达到规定限额的一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具体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监督监查

第十条区审计局负责对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区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共同负责对教育费附加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的专项检查。检查中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