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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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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的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科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技术项目(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对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经过技术鉴定,属于国内、市内、县内首创的以及本行业先进的科学技术。

(二)传统工艺改进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对原有工艺、设备、配方等进行改造后,在提高生产效率、工艺水平、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璜、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

(三)技术引进项目,在掌握、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发展创新,形成独特的技术风格,并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

(四)在我县重大设备研讨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

(五)推广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星火成果项目,经过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筛选推荐或部门立项的项目,应用推广中对原技术有进一步的创新或改进,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

(六)标准工作方面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有关标准,实施后对提高产品质量及其竞争能力具有显著作用,经有关方面评定,达到市内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

(七)计量工作方面的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改善检测手段、改进计量器具、提高标准量值的传递等级、开辟新的计算内容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项目。

(八)科技情报信息工作方面的项目,全县科技进步或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国内外科技信息、引进的技术成果,经生产实践证明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效果的科学技术。

第六条需申报请奖的科技项目,必须按程序办理。

(一)申报。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报主管单位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县科委。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填写审批表后、各协作单位签注意见,报县科委。

(二)初审、登记。县科委对上报的科技进步奖请奖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给完成人员“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并推荐到县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由*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初审合格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奖励等次。

(四)公告、授奖。通过评审委员确定的获奖项目必须在媒体上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至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若无异议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授奖。凡有异议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三个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一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由县政府授予成果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向成果主研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00元。

二等奖:具有县级以上水平并接近市内先进水平,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科技成果,由县政府授予成果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向成果主研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0元。

三等奖:具有县级先进水平并接近市内平均水平,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科技成果,由县政府授予成果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向成果主研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第八条*县科技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直接从事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第九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查证属实的,由县科委报县政府批准后,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布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