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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中划拨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扶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家庭。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设立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落实相应配套资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对象
(一)农村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孩,而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签订了协议、约定不再生育第二孩的家庭。
(二)2*4年1月1日以后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二女户家庭。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村家庭,每户奖励5*0元,按五年发放,每年1*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农村二女户家庭,每户奖励3*0元,按五年发放,每年6*元。
(三)受奖励的夫妻各满60周岁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国家奖励、扶助范围和条件的,享受国家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奖励、扶助政策。
(四)从2*5年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对其子女在中考招生时,分数线分别降低10分、5分录取;市属高等院校在招录*地区考生时,优先录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的考生。上述奖励、扶助所需资金,2*4年由市、县(市)区两级各按50%的比例承担。从2*5年起,县、市按财政体制负担。
第五条奖励程序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先由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夫妻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审查并公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签订有关协议(合同),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备案,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计生委审批。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发给奖励对象。申请享受中(高)考录取优惠政策的,由村(居)委会审查并公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并出具书面证明,报市计生委和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凡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家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协议(合同)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所发给的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违反计划生育的责任。
(二)本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直接发放到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代扣、代缴任何费用,不得虚报、冒领,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责任。
(三)严禁弄虚作假骗取中(高)考奖励优待资格,违者取消当年录取资格。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把关不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对2*3年12月31日前已经结扎的二女户,奖励、扶助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