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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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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制度

*市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促进外贸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不断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三调整、两提高”的指导思想,加快实施“外向带动”战略,不断培植出口后劲,优化出口结构,扩大出口规模,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全市各类外贸出口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及其外经贸部门。

(三)为外贸出口提供服务的市级各涉外管理部门。

二、奖励项目

(一)出口增量奖

1、企业当年出口(海关统计,下同)比上年增长,视其贡献率大小分别给予主要负责人奖励。

2、企业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增量在前五名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各2万元人民币奖励。

3、鼓励县(市)区、市开发区引进、兴办外向型或出口型企业。县(市)区、市开发区完成当年出口任务且增量在前三名

的,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二)优化出口结构奖

1、优化出口贸易结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比上年增长,按其增长数每5美元另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0.01元人民币。

2、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企业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上年增长,按其增长数每5美元另奖励主要负责人0.01元人民币。

(三)出口规模奖

企业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至8000万美元(含8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出口额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支持出口奖

市级各涉外管理部门经常深入企业、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积极营造有利于企业出口的良好环境、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为构建我市外贸出口“绿色通道”作出积极贡献的,组织全市出口企业评选五个部门为支持外贸出口先进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后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资金来源

促进出口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

四、奖励考核程序

每年初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实绩,对各企业及各县(市)区、市开发区进行考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奖励。